第十条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经省安监局确认符合批发经营网点布设要求后,再提出许可申请。
批发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设计图(或者经安全评价机构确认的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九)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组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先规划后布点和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防止零售网点布设过度集中。布设零售网点的规划和方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零售单位的安全条件及周边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
第十三条 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距离和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