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35号公告发布,以下简称《导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由省级及以下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及转移等突发事件。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导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照事故等级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职能。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分别配合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省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省级质监部门依法可以委托市级质监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或其授权或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全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为“12365”。
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固定事故相关的物证、人证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