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
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例如,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超层越界开采后患无穷。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不让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超层越界开采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如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2个安全出口,没有可靠支护,以掘代采,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空顶作业是煤矿工人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的违章冒险作业。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例如,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其基本要求可概括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事实证明,发生瓦斯事故的煤矿,大多都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问题,如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不独立、风量不足,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角联通风,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道,通风设施不可靠造成漏风,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和风筒漏风等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导致瓦斯局部聚集,发生瓦斯事故。特别强调的是,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风十分关键。据统计,2008-2012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占60%。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38起、死亡2530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2.3%和死亡人数的73.1%。而瓦斯爆炸事故中,有27起瓦斯积聚原因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引起的,占瓦斯爆炸事故的93.1%,是瓦斯事故的首要元凶。例如,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确立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抽采达标是指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率、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合格。防突措施到位是指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效消除生产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在防突管理机构和体系到位、职工防突培训到位、区域防突措施到位并在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是指煤矿监控系统的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专业人员培训到位并能够正确使用、维护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能够不间断地运行,真实反映煤矿现场情况,准确报警、断电;煤矿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能够根据监控系统及时作出正确的应急反应,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近年来,全国煤矿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瓦斯抽采和利用量分别达到100亿立方米和32亿立方米,比2007年分别增长2.9倍和3.1倍,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3.5%和67.7%。但是,瓦斯灾害仍是制约煤矿安全、威胁矿工生命的“第一杀手”。据瓦斯事故调查分析,煤矿瓦斯事故分爆炸、窒息、燃烧、突出等类型,从瓦斯积聚原因看,瓦斯抽采不达标、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和通风系统不合理是主要原因;从瓦斯爆炸火源看,主要是违章放炮、设备失爆、煤炭自燃等引起的;从诱突因素来看,主要由采掘落煤、放炮震动、长时间空顶造成顶板冒落等诱发突出;从突出事故原因看,大都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且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一些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甚至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不进行瓦斯抽放等。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死亡2758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72.1%和死亡人数的79.6%。例如,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井下水患比较严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废弃矿井的老塘水,二是奥陶纪石灰层等地下水。特别是近年来煤炭行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这些小煤矿地质资料缺失严重、且积聚了大量老空水,对煤矿安全开采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此,《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都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和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配备“三专”,即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据事故调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区积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质资料不清、采空区情况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和防水隔水煤柱遭到破坏,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事故发生。另外,雷雨季节山洪暴发等地表水自然灾害,也极易造成淹井事故。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9起、死亡426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14.8%和死亡人数的12.3%,其中采空区透水8起。例如,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可见,机电运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井下机电和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矿工生命安全。目前,全国煤矿零敲碎打的机电运输事故多发,分析原因主要有:现场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章安装和操作运输设备,有的设备老化长期得不到检修、维护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车运输时人料混搭、制动保护等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绞车制动失灵、钢丝绳断裂、矿车未连接好等导致发生跑车或坠罐;有的井下违规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有的设备设施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等。
2002-2012年期间,因煤矿机电运输设备不完好、失爆或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等原因,导致瓦斯爆炸、火灾等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1117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32.2%;发生斜井跑车、立井坠罐重大运输事故7起、死亡94人。例如,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如,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素质和技能不高,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矿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有的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甚至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同下不同上”等现象。由此看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抓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6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1起事故存在“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7.2%和死亡人数的58.8%;2010年10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颁布施行以来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事故中,都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