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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8日

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5〕43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4-27
8.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巡回检查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及执行情况,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日常巡检是否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等情况。
9.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是否制定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是否逐项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是否对装置停、开工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操作人员是否清楚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10.重大机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关键装置和部件的选型、材质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及定期检测情况。重点是重大机组日常的维护情况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测以及腐蚀监测等情况。
11.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尤其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对检测报警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情况,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
12.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对重大危险源尤其是化学品罐区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是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了单罐单堤(隔堤)的要求。
13.变更管理情况。重点是发生变更时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变更程序的履行情况等。
14.承包商管理情况。重点是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的审核情况,承包商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情况以及对承包商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15.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情况。
16.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7.2013年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三、排查整治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
各石油化工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到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五落实”,限期整改。各企业和单位要于7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整改情况。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于7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安全管理、工艺、设备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对辖区内石油化工企业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9月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抽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全过程对专项排查整治情况通过明察暗访形式进行督查,并在9月中下旬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相关要求
(一)各石油化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要深挖细找、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所属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迅速部署开展本辖区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创新督导检查方式,严格按照排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督导检查。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注重实效,坚决防止走过场,对弄虚作假、走过场、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督导并汇总全国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对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走过场、整改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曝光。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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