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
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
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
5.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6.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