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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9-01

  十一、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政策优惠。

  十二、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

  1.重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等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大中型井工煤矿分别不低于3年、1年、4个月;小型井工煤矿分别不低于2年、8个月、3个月。

  3.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露天煤矿采出率不低于97%。

  4.设备完好率:是指〔(完好设备台数)/(设备在籍台数+租〈借〉入台数-租〈借〉出台数)〕×100%。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所列1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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