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产品设计图应符合GB4457~4460《机械制图》的规定。
(三)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注明外购(外协)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外购(外协)件属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提供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并着重明确产品的适用环境、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使用须知、维修须知、主要部件的选配须知、警示性语句等内容。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能明确反映生产的工艺过程和主要特点。
(六) 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技术审查程序
第六条 技术审查包括初审、审查和复核。
第七条 初审主要审查技术文件采(引)用标准的正确性、主要安全性能技术要求及产品规格、型号的规范性等内容,明确技术审查任务。需要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明确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审查主要确认技术文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和技术文件的规范性。审查后应提交审查意见,并由审查人签字。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须加盖受委托单位印章。
第九条 复核主要对技术审查的全面性及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已定型产品的技术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审查单位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的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相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受委托单位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合格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并存档。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对已定型产品,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整改;对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四章 技术审查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 产品标准:
(一) 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审查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 企业标准审查内容及要求:
1. 引用标准是否齐全、准确;
2. 产品安全性能、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3. 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 产品名称、型号是否规范;
5. 防爆电气产品应严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