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产品设计图:
(一) 是否符合GB4457~4460《机械制图》的规定;
(二) 是否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 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四) 防爆电气产品应严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
确认应受控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审查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申请产品中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属安全标志管理的,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
按照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一) 是否明确产品的适用环境;
(二) 所列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产品标准一致;
(三) 是否有详细的安全使用须知;
(四) 是否有详细的维修须知,包括对维修可能引起的安全性能变化的限制要求;
(五) 是否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
(六) 是否有必要的警示性语句;
(七) 其它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 产品技术复杂,需要到产品生产现场考察产品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个人或单位,须对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密。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人员不得为申请单位提供有可能影响技术审查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第二十条 申请产品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审查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技术审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