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是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内容为:
(一)组织落实国家关于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
(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三)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或参加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五)组织建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评价与考核机制,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经费、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
(八)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电力企业职责
第六条 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第七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专兼职岗位,定义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分工和技能要求, 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