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改建工作。
第十条 电力企业规划设计信息系统时,应明确系统的安全保护需求,设计合理的总体安全方案,制定安全实施计划,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自评估和检查评估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开展信息安全通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容灾备份制度,对关键系统和核心数据进行有效备份。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资金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运维、检查、等级测评和安全评估、应急及其它的信息安全资金。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考核和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应的政策规范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事件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信息〔2007〕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