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质量评价机制,提高培训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培训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培训质量评估,是参训学员对培训班实施过程和实际效果作出的即时评价。
第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评估”的原则,由培训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承办单位开展培训质量评估。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举办的培训班都要开展培训质量评估。
第五条 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对培训质量的总体评估和每次教学活动质量的课程评估。总体评估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评估内容;课程评估包括培训实施、培训效果等评估内容。
第六条 每项评估内容由若干个评估指标组成,其中,培训设计的指标为目标设定、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实施的指标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水平、资料质量,培训管理的指标为组织管理、后勤保障,培训效果的指标为促进工作、个人收获。
第七条 评估指标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5个评价等级,学员测评时应对每一项评估指标选择其中一个等级进行定性评价。
第八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组织学员完成测评后,对每一项评估指标在5个评价等级中的得票数进行累加,分别记为D1、D2、D3、D4、D5,权重分别为5、4、3、2、1,每一项评估指标的加权得分(S)计算方式为:
第九条 评估指标加权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满分为100分。各项评估指标加权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测评的最终平均得分。
第十条 培训质量评估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见附表1、2,有条件的单位可设计成机读卡样式或通过网络在线填写),总体评估在培训结业时组织全体参训学员完成,课程评估在每次课后及时组织全体参训学员完成。学员参与率一般不得低于90%。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于培训班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并附培训质量评估结果(见附表3、4);同一主题多个期次的培训项目,可以在当年最后一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一份培训总结报告和各个班次培训质量评估结果。逾期未提交总结报告或未附评估结果的,不得继续举办后续培训班次。
第十二条 培训质量评估最终平均得分、单项评估指标加权得分偏低的,主办单位要及时会同承办单位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 同一培训项目总体评估最终平均得分连续两次低于70分的,不得继续举办,不再列入环境保护部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同一课程的评估最终平均得分连续两次低于70分的,不再继续开设,或对授课教师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课程评估最终平均得分高于95分的,优先推荐该课程和授课教师进入全国环保系统选学平台课程库和培训师资库。
第十六条 各部属单位培训质量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