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适时及量分蓄超额洪水、削减洪峰、扩大行洪能力,确保重要防洪保护目标安全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维护蓄滞洪区功能,补齐蓄滞洪区短板,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因地制宜安排生产生活,依法调控蓄滞洪区内生产建设和人口,维护流域防洪格局,确保蓄滞洪区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按照安全第一、依法从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根据洪水风险和不同蓄滞洪区实际实施差别化管控,分级实施许可和监管,落实属地责任,筑牢流域防洪安全底线。
二、严格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审批权限
水利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蓄滞洪区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国家蓄滞洪区及长江流域汉江中下游蓄滞洪区、参照国家蓄滞洪区实施运用补偿的蓄滞洪区(均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项目由水利部许可。
其他蓄滞洪区(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蓄滞洪区已建成安全区(包括安全台,下同)内的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具体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已建成安全区内可根据实际探索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相应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有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提交审批申请书、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建设单位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实行代建、工程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须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提出审批申请。
2.技术审查。审批机关应组织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重点评估项目建设与防洪规划、洪水调度安排、行蓄滞洪能力、抢险救援需要等符合性、项目对蓄洪的影响及保持蓄滞洪容积和功能的措施、项目自身防洪安全状况。技术审查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采取召开技术审查会议方式开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勘;也可视情采取函审等方式。审批机关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法人单位开展技术审查,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审查。
3.审批。审批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告知建设单位延长期限原因。水利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抄送流域管理机构和项目属地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抄送流域管理机构,并由流域管理机构按年度向水利部报备。
4.变更。项目功能、用地、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首次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后,方可施工。
(三)审批要求
1.下列对洪水影响较大的项目,依法不予许可:
(1)不符合相关规划、洪水调度安排、防洪技术标准及当地防洪减灾要求的项目;
(2)不符合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要求的项目;
(3)位于行洪通道内或影响进(退)洪设施运用效果的项目;
(4)易导致人口迁入、不利于控制蓄滞洪区人口的产业园、科技园、城市新区等项目;
(5)可以避让的铁路、道路、管线等线性工程项目;
(6)已建成安全区以外的下列项目:垃圾、生物能发电类项目;污水处理厂;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水毁后导致严重污染的项目;位于国家重要和一般蓄滞洪区的仓储、工厂、房地产、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除外)等大量占用蓄滞洪容积的项目;
(7)审查认为其他不应许可的项目。
2.其他审批要求:
(1)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占用蓄滞洪容积较大的,应制定落实保持蓄滞洪容积和功能的措施,并制定落实防洪自保措施;
(2)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应选取适宜的布局和结构形式,留出足够的行洪、抢险和水上救生通道;
(3)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用于当地居民教育、生活的学校、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应具备集体避洪或撤离能力;
(4)涉及河湖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控水域岸线利用行为;
(5)已通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的各类水工程、仅涉及河湖管理范围且已通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项目无需许可;
(6)若蓄滞洪区所在地有蓄滞洪区产业管控等政策,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落实监管责任
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蓄滞洪区内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组织、指导、监督国家蓄滞洪区内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蓄滞洪区内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加强属地蓄滞洪区内项目日常巡查检查,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依法处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二)健全监管机制
审批机关加强对本级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监管实施方案,强化执法性检查。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和授权指定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清单内项目实施全覆盖监管。
(三)加强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安排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跨汛期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后,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安排有防洪工程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优先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经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通过。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用监管,对批建不符、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四)强化社会监督
完善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许可申请受理、公告许可决定情况,并按要求通过相关监管平台实现共享。依托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社会传媒等多种渠道收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五)严肃执法问责
建立健全线索移交、问题查处、结果反馈工作机制。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证据资料移交相应水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调查处理,并加强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四、保障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并按照精简、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保障开展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和设备。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项目规划、前期工作等环节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将相关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调度等要求落实到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和法治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畅通举报渠道。
水利部组织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将已许可项目上图入库,形成可视化成果。充分运用数字孪生蓄滞洪区建设成果、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定期开展蓄滞洪区遥感影像解译和下垫面信息监测,提供数字化预演等技术支撑,加强动态监控,提高项目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创新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积极推广采用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新材料、标准、专利、高新技术和装备。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水利部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