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29日  ♡ 收藏本页

第三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解读】

第三十七条是本法关于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配置与维护的核心条款。它在第三十四条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第三十五条确立过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于作业场所的硬件保障层面,从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维护保养义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三个维度,构建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物理安全防护的完整规范框架。这一条款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从“制度要求”延伸至“硬件保障”,体现了立法者对“本质安全”需要技术与制度双轮驱动的深刻认识。

从立法背景来看,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防范事故的最后一道物理防线。工艺控制失效时,完善的安全设施能够将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泄漏发生时,有效的防护围堤能够防止事态扩大;火灾发生时,可靠的灭火系统能够及时扑救。然而,实践中部分单位安全设施设备配置不全、选型不当、维护缺失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单位未根据危险特性配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导致泄漏不能被及时发现;有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成为火灾爆炸的隐患源;有的防护围堤因年久失修失去防泄漏功能;有的安全警示标志模糊不清甚至缺失,作业人员无法及时识别风险。响水“3·21”事故中,硝化废料储存场所就缺乏必要的监测监控和防火防爆设施。本条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从法律层面对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维护和警示标志设置作出系统规定。

第一款确立了安全设施设备配置与维护的双重义务。本款包含两个层次的规范要求。第一层是配置义务——“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这一规定采用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技术。列举的十八类设施设备覆盖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可能需要的各类安全防护:监测监控设备用于实时感知风险状态;通风、防晒、调温、防潮等用于维持安全的作业环境;防火、灭火、防爆、泄压用于防范和应对火灾爆炸风险;防毒、中和、防护围堤、隔离操作用于防范化学中毒和泄漏扩散;防雷、防静电、防腐用于消除特定致灾因素。这种详细列举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配置指引,同时也通过“等”字保持了开放性,适应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的要求,强调配置必须具有针对性——不同的危险化学品需要不同的防护措施,不能简单套用统一模板。第二层是维护义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配置只是起点,维护才是关键。本款要求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这一规定防止了设施设备“建而不用”“用而不养”的现象,确保安全投入真正转化为安全能力。

第二款确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义务。本款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风险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警示从业人员注意风险,提醒遵守安全规程;二是提示应急处置时的关键信息,如灭火器位置、应急出口方向、危险物质性质等。“明显”二字强调了标志的可视性——必须设置在醒目位置,保持清晰完好,不得被遮挡或污损。这一规定与第三十一条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八十条的船舶警示标志等共同构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传递的完整体系。

从法理角度分析,第三十七条体现了“本质安全”理论和“被动防御与主动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本质安全理论强调通过技术手段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风险,而不仅仅是依靠人的行为规范。本条的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正是将风险控制措施物化、工程化、硬件化,减少对人因可靠性的过度依赖。同时,配置义务属于主动预防——在风险发生之前就设置防护屏障;维护义务属于持续保障——确保防护屏障始终有效;警示标志属于信息传递——使风险可知、可辨、可防。三者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物理安全防护体系。

第三十七条与本法其他条款形成紧密的制度链条。它与第三十四条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相衔接——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应当指导安全设施设备的针对性配置。它与第三十五条过程安全管理制度相配合——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当纳入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它与第三十八条报警装置和设施保护要求相呼应——监测监控设备是报警装置的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是禁止关闭破坏的前提。它与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法律责任相配合——未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行为,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法律后果,确保本条规定具有法律强制力。

从制度创新角度,第三十七条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现了重要突破。条例中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对设施设备类型的系统列举。本法通过十八类设施设备的详细列举,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检查依据。同时,“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表述强化了动态管理要求,防止设施设备“一次性投入、长期性闲置”。

综上所述,第三十七条通过对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维护保养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系统规定,构建了科学、完整、可操作的作业场所物理安全防护制度。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将从硬件层面为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构筑起坚实的安全屏障,为实现本法“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立法目的提供关键的工程技术保障。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安全生产举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