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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29日  ♡ 收藏本页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解读】

本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园区准入制度,是本法第二章“规划布局”中的关键性约束条款。它通过“强制入园”和“园区清退”两项核心制度,将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集中到专业化管理的化工园区内,体现了立法对危险化学品产业空间布局的严格管控,是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 强制入园:风险集聚与专业化管理的立法选择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的强制性原则。从法理上看,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风险属性的深刻认识。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及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多重危险因素,单个企业的安全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必须通过园区的集约化管理和区域性防控来实现风险的集聚管控。

立法背景显示,我国曾长期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分散、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足等突出问题。许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与危险化学品企业“遍地开花”、缺乏统一规划密切相关。将新建、扩建项目强制纳入化工园区,意味着国家不再允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园区外分散布点,这既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的实施,也有利于公共资源的集约配置。

“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中的“应当”属于强制性法律语词,意味着没有自由裁量空间。违反该规定,将面临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例外情形的审慎设定

本条第一款在确立强制入园原则的同时,设定了两类例外情形:“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这一例外条款的设定体现了立法的务实精神。

“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是指某些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是作为钢铁、石化、制药等大型联合装置的一部分而建设的,无法独立分离到化工园区。这类项目如果强行要求入园,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也可能破坏生产流程的完整性。允许此类项目在原址建设,体现了立法对产业规律的尊重。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属于兜底性例外条款。这一规定将例外情形的认定权限收归国家层面,避免了地方政府随意扩大例外范围、架空强制入园制度的风险。同时,这一表述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产业形态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

三、 园区清退:存量治理与产业升级

本条第二款规定“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这一规定具有双重功能。

第一,禁止非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是为了防止出现“化工园区不化工”的现象。实践中,部分化工园区为了追求经济指标,引进与化工产业无关的房地产、商业、普通制造业等项目,导致园区功能混杂、安全风险复杂化。本条规定明确了化工园区的产业定位,确保园区空间真正服务于危险化学品产业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作为例外允许进入,体现了产业链配套的客观需求。化工企业需要仓储物流、设备维护、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配套服务,这些配套企业虽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但与化工企业存在紧密的业务关联,允许其进入园区有助于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

这一规定与本法第十七条关于化工园区认定和管理的规定相衔接,为化工园区管委会清理整顿现有入园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 与相关条款的制度衔接

本条在整体规划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执行环节,与本法其他条款形成严密衔接。

首先,与第十六条关于统筹规划、第十七条关于化工园区认定的规定相衔接。第十六条确立了规划原则,第十七条明确了化工园区的认定程序,本条则规定了项目入园的强制性要求,三者共同构成了“规划—认定—准入”的完整制度链条。

其次,与第十八条自身在草案审议过程中的演变相衔接。立法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对既有企业是否强制搬迁入园的问题。最终法律采取了“新建、扩建强制入园”的方案,对既有企业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整改、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方式逐步解决,体现了“存量稳妥处置、增量严格管控”的渐进式治理思路。

再次,与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衔接。违反本条强制入园规定的,将面临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等行政处罚,形成了“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的完整制度闭环。

五、 立法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条的立法意义在于,它从空间布局上实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集约化管控,为后续的安全监管提供了便利条件。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到化工园区后,监管部门可以集中力量对园区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本法第十九条),可以在园区周边划定规划安全控制线(本法第二十条),可以在园区内统一建设应急设施和监测网络(本法第九十二条),监管效率和效果都将显著提升。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条体现了安全优先于发展的立法理念。在经济增长与安全风险发生冲突时,法律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必须进入专业化管理的园区,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推动危险化学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深远意义。同时,通过园区清退机制,防止化工园区功能异化,确保园区真正成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载体,而非规避监管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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