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罐体,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签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生态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按照程序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做好规划监督实施。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相关行业规划和布局,组织制定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
(九)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十)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对因涉及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
第七条是整部法律中最为关键的“组织法”和“程序法”条款。它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系统界定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十个核心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并创新性地设置了针对新兴领域职责不清的兜底确定机制。这一条款在立法技术上实现了从“单部门主管”向“多部门协同治理”的根本转变,为构建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背景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期面临“九龙治水”的困境。生产环节由安监部门负责,运输环节涉及交通、公安、铁路、民航等多个部门,废弃处置环节归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进出口环节涉及海关监管——各环节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力、职责交叉或空白的问题时有发生。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发生重要调整,本法将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明确了各部门的法定职责边界,为解决“都管都不管”的顽疾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款以十项具体规定,逐一明确了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一项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工作”与“具体监管”双重职能——既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又直接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类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这种“综合+具体”的职责配置,确立了应急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第二项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关键角色,特别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运输车辆限行区域许可等,体现了公安机关在防范暴恐风险、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特殊职能。第三项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聚焦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和营业执照签发,实现了主体资格与安全条件的联动监管。第四项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形成呼应,同时赋予其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事故现场应急监测等职能,强化了环境风险的专门管控。第五项是职责最为复杂的一项,涵盖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水路运输的全面监管,同时对铁路监管、民航监管、邮政管理分别作出规定,构建了立体化运输安全监管网络。第六项至第九项分别规定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海关等部门的专门职责,形成了覆盖毒性鉴定、规划管控、产业布局、进出口检验的完整监管链条。第十项以“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的概括性规定,保持了法律适用的开放性。
第二款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制度创新。随着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新兴行业和领域不断涌现,例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氢能储运、生物医药研发等,这些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但部门职责尚不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本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相近原则”的引入,为地方政府填补监管空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避免了因职责不清导致的监管真空或推诿扯皮。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风险社会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的深刻认识,赋予了地方政府在应对新型风险时的必要裁量权和制度弹性。
从法理角度分析,第七条体现了行政组织法原理在部门职责配置中的具体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需要多部门分工协作。本条的职责划分遵循了“专业性与协调性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各部门的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配置相应职责,同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工作”职责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兜底确定职责,确保监管体系协调运转。此外,本条与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第九条规定的协调机制、第十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等条款形成制度合力,共同构建起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比,本法第七条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一是将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规划与产业主管部门明确纳入监管职责体系,强化了源头管控;二是新增了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职责,完善了进出口环节监管;三是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职责,填补了寄递渠道监管空白;四是创设了新兴领域职责确定机制,增强了法律的时代适应能力。
综上所述,第七条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系统性、精细化规定,为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一条款的有效实施,将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协同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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