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教育
(一)学校(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二)学校(园)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要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三)学校要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四)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 法侵害。
学校(园)要对学生(幼儿)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 为规范。
要对学生(幼儿)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五)学校(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六)教体办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七)学校(园)要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八)学生监护人要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园)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事故处理
(一)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园)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发生学生(幼儿)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发生教职工和学生(幼儿)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园)应当及时报告教体办;属于重大事故的,教体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七、责任追究
学校(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