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及仪表(6)
1 防爆车间工艺设备用电机未采用防爆型,或者虽然配了防爆电机,但防爆级别选型不当(例如,在有氢气危险环境中选用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必须是具有ⅡcTl防爆级别与组别的标志)。
2 防爆车间未装防爆灯具,电气插座使用了普通型。
3 工艺设备和管道未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4 甲、乙类车间屋面无避雷网,厂区无接地网。
5 电气控制柜(非防爆)位于防爆车间内,且无隔离措施。
6 甲、乙类车间内无火灾报警设施。
7 甲类车间内无可燃或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设施。
通风(7)
甲、乙类车间无强制通风设施,致使车间内有形成1区爆炸危险区域的可能。
消防系统(8)
1 厂区无水消防系统。
2 罐区无泡沫消防系统。
3 厂区无室外、室内消火栓或设置不足。
4 车间室内无化学灭火器或配置不足。
结束语(9)
建议存在上述这些问题的企业应对照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GB5007-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害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3836.1-200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版)等有关法规、标准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