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4日

  2.培训教育的内容

  170号公约第十五条指出了有关化学品方面知识的主要教育内容,第十七条指出了工人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则,第十八条说明了工人的权利。

  2.1作业人员的职责教育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安全态度、安全思想教育,使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化学品安全法规,防止和纠正违章行为。通过教育使作业人员认识到,自己必须尽到如下基本职责和义务:

  2.1.1必须遵守所有与使用化学品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2应该安全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需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工作中使用化学品时对自身和他人,财产或环境所造成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

  2.1.3工作前,应对设备、仪表等进行检查,工作中经常巡回检查,并将可能会出现的危险及自己不能正确处理的情况立即向上级管理人员报告。

  2·2作业人员的权利教育

  作业人员除享有如上所述的得到化学品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获得化学品危害安全、健康及其防护措施等资料的权利外,还具有如下权利:

  2.2.1如果没有得到以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形式提供的有关资料,作业人员可以拒绝使用加贴有害标签的化学品。

  2.2.2工人有权得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权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选择、正确使用以及维护、清洗、贮存、修理等方面的知识。

  2.2.3作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工作中使用化学品导致的危害;有权要求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品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行调查,并参加这一调查。此种调查应包括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品的危害程度的评估,以及对事故和危害现象的调查。

  2.2.4当作业人员有正当理由确信其安全或健康受到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时,有权自行脱离因使用化学品所导致的危险,并将这一危险立即报告上级主管人员,企业应与作业人员合作,立即调查此种危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2.2.5在身处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伤害不断增加、影响其健康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有权提出调换不接触此种化学品的工作。

  2.2.6女工在怀孕或哺乳期间,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胎儿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岗位,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原工作岗位。

  2.2.7如果由于工作过程中使用化学品而导致工伤、职业病或失去工作,作业人员有权要求获得适当的医治和赔偿。

  2.2.8按规定自行脱离危险或按本文的规定行使权利的作业人员,应受到保护,免受不正当的对待。

  2.2.9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享有定期体检等健康监护的权利。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