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和邮寄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有四条:
1.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3.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为了更好地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规范托运人的业务行为,2002年3月4日铁道部公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运[2002]20号,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资质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规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所在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铁路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批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形式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确认号的编码方式及有关执行要求,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2)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3)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铁路局发放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人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时,须出具《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铁路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登记《资质证书》确认号、经办人身份证号和业务培训合格证号,并承诺对其向铁路提供的文件、有关货物资料及收货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