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仓库是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仓库选址必须适当,建筑物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做到科学管理,确保其储存、保管安全,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危险化学晶储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规定内容如下:
1.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l8265—2000),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1.仓储地点设置的要求
(1)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
(2)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m。
(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5)小型仓库应符合零售业务店面的有关规定。
(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消防安全储存许可证。
2.对仓储建筑结构的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章的要求。(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3)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
(4)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