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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

作者:黄晓丰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03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周恩来总理曾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之后又出台了“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尤其是进入2000年,继《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涉及各行业具体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国家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严格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等工作,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大批隐患得到解决,确保了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各地纷纷出台新政策包括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等,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随之安全生产工作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也造成了全国各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局面。

  一、目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原因

  问题一:企业负责人不懂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比如,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有:一是太过关注经济效益,没有认真关注过国家安全生产形势和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是舍不得花时间按规定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培训,得不到相关知识的灌输;三是认为自己企业的发生事故的风险较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离自己“较远”;四是企业较小,没有花大力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任用水平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致使单位整体不懂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五是有些新近创业的开发区内企业,由于受到开发区“优惠政策”的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能及时到企业检查工作,致使企业失去了排查隐患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机会。诸多原因,造成了恶性循环。

  问题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舍不得投入,得过且过,致使产生众多隐患

  比如:不按规定安排适当资金改善安全设施和更新安全设备;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落后工艺和设备;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对各类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培训;未给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等。

  造成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原因:一是有关人员只看到了投入的暂时的“失”,看不到安全的长远的“得”;二是多年没有发生大的事故,习惯性的认为不会发生事故,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事故对本企业来说很遥远,甚至达到漠视安全生产的程度;三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有抵触情绪,部分人员的办事效率低下、甚至贪污腐败现象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形成了政府部门人员脸难看、事难办的印象,于是得拖就拖,得过且过。

  问题三:很大部分企业存在“害怕”和抵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心理倾向

  比如,一遇到检查就说领导不在,再比如新建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地方保护,“管区内企业在没有管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安监部门的检查等”,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如吃拿卡要情形的影响;

  二是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误解,认为检查就意味着罚款,就意味着停产整顿。其实不然。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有两大特点:第一,无论是否处罚,都以必须消除隐患为最终目的;第二,大部分违法行为都必须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可以处罚。正是存在着诸多误解,部分开发区怕乱收费、乱摊派,对招商引资项目采取所谓的“保护”;

  三是这类企业或开发区领导是明显的安全生产法盲。《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已经发生变化,原来强调“安全为了生产,没有生产的安全没有意义。”安全是为生产服务的,当安全和生产出现“矛盾”时,安全从属于生产,在保证生产的情况下,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而现在的安全生产原则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停止生产。现在所讲的“服务”,强调的是以人为本,是事先服务、预防为主,当隐患威胁到生产时,要帮助企业消除隐患,企业在必须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生产,不能保证安全时必须停产。同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追究事故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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