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安全生产上,而是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与产量的稳定性,关系到生产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其意义也不仅仅在于安全生产上,企业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与职责,从抓安全生产入手,逐步形成好的习惯、好的方法,在其它方面推而广之,是提高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准的有益途径,这与每一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追求的目标完全相符;政府部门着眼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规范的推广,其意义还是不仅仅在于安全生产上,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良好的安全生产状况是其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工作看上去仅仅是一种投入多、产出少的亏本买卖,而事实上,企业蕴藏着内在需求和动力,通过积极的引导、挖掘和有效的推动,使企业将安全技术应用与其整体技术进步工作结合起来、将单纯的安全管理与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结合起来,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五、《安全生产法》的真正内涵在于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显然,这是整部《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同时也是当前各类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的焦点所在。这与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规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巧合!事实上,从国家安监总局到基层安监部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都是围绕着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一主线展开的。
那么,安全生产条件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对于不同的行业其安全生产条件有着具体的、不同的含义。站在应用和管理层面,安全生产法的实质性内容在于法律法规条文以外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之中,如果仅仅局限于安全生产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不系统地深入地研究某个特定行业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就不会有实质意义上的认识;站在安全监督与行政许可层面,安全生产法的实质性内容也还是在于法律条文以外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之中,如果仅抱着一部安全生产法,面对具体的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不借助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工作就会无从下手。
由此可见,所有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监督管理要求最终都是以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为基础,虽然《安全生产法》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为政府部门从事安全监管划出了法定的框架,但《安全生产法》只是提供了保障措施,而其本身不是一把具体的尺子。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之间,后者处于主导地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适应和服务于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否则,如果仅仅为了偏面地追求符合法律法规,而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中的条款从文字上进行分解、含义上进行外延,或者机械地甚至望文生义般地加以曲解,就有可能造成成千上万的监管漏洞,或者造成财力物力和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
六、政府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选准合适的方位、把握科学的方法。粗略地统计一下各级安监部门每年下发的文件,都是数以百计,其中相当一部分通过层层转发贯彻到了企业,这些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实都围绕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质性问题,各级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当前,政府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介入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计划经济时代,加上近几年来出台了许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凭心而论,我们在安全生产方面已构筑了一道足以让人察觉和感知的防线,然而,这些措施还没有给各级各个层面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更多的轻松感,安全生产形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分析一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能耗状况、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管理状况的变化轨迹,或许能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许多中小企业能耗仍居高不下、产品档次仍明显偏低、管理方式仍比较落后,对此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象对待安全生产那样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这是因为除了这些问题通常不会对企业以外产生直接影响外,计划经济时代的实践已证明,政府部门在企业技术与管理方面过多的介入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与过去相比,目前我国各行各业的技术水准和管理水平确实都有了显著提高,这些变化主要不是依靠行政措施推动取得的,而是企业在经济规律推动下“自转”所取得的成果;我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建设成果不仅仅因为遵循了经济规律,在过去的30年中,国家对技术进步、企业管理十分重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研究和推广,这一侧面推力功不可没。
由此可以得到这样一种启发:我们应当在继续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更加关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规范的推广应用,政府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针对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工作的现状、国民安全知识与技能普及状况、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供需矛盾、现有标准规范的构成及其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推出一批实用成果。只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工作者和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特别是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都能毫不含糊地回答企业的安全工作究竟该怎么做这一实质性问题,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措施才会有长期效应、也才算得上真正迈进了科学发展的轨道。
七、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技术与管理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经济手段加以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伴生的一种风险,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降低安全生产风险都有着强烈的愿望,同时,都愿意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管理上投入足够的资金,那么,几年以后,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一定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由此可见,企业的自觉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各个行业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有了明确的评判标准后,我们就有可能借助经济手段形成一个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主角、企业自转为主要特色的崭新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当在方式方法上进行调整和改进:第一,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其进行分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款为基准,把生产经营单位分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两大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其采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推荐性条款的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作进一步分级;第二,将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相关联,鉴于工商部门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诞生地,可由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以及每年对其进行年检这一环节进行把关,从而,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法律规定真正得以全面实施;第三,将企业安全状况的具体等级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成本或变动成本相关联,通过调整工伤保险及税收政策,提高安全状况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支出成本,并使其略高于达标企业;第四,较大幅度提高工伤事故赔偿额,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真正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和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六项职责;第五,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将属于安全技术与具体的安全管理范畴的工作移交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投入更大的精力对成熟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进行推广,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应当坚持这样一种原则,即凡是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完成的工作应当由其自己去完成;第六,通过政策引导让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向安全生产职业和岗位,可以按行业潜在危险性高低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作出更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安全主管的业务能力是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关键因素;第七,适当调整行政处罚的侧重点,将处罚额度与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具体条款更直接地关联起来,此外,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在不增加处罚额的情况下,可以首先考虑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然后再考虑对单位进行处罚,因为每一起事故、每一处隐患的背后,都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密切相关,无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是企业的投资者,对个人的处罚比对单位的处罚更具震撼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关键性人物,行政措施只有振动了关键人物才能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第八,逐步调整和转变政府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的推动力应来自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之一。作为基层普通的党员干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也应当注重养成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良好的工作习惯,当我们发现倾向性问题时,应力求牢牢抓住问题,努力寻找问题的本质所在和解决办法,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持续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战略。基础扎实方能事半功倍!
在对过去十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我们也许会得到这样一种初步的结论:安全技术与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因为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归根结底都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自觉地应用成熟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规范,这是问题的本质所在;推动企业围绕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规范进行“自转”,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如果这一问题能真正得到有效解决,那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管理部门监管措施难以奏效问题、事故隐患在部分地区和企业难根治问题等等,也就一定会真正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