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过程来划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想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必须唱好“三部曲”。
一、严格准入,加强事前监管
事前监管主要是门槛准入和安全设施的审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审查验收,把好源头安全关。
(一)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国务院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条例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严肃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一是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企业的有关手续必须齐全,各种证件完整、有效,办理许可手续的先后顺序必须合法。该到现场审查的必须到现场进行审查,并作出记录。二是要坚持标准,对许可要求的十三项条款,不得有缺项,在安全条件上不能有“硬伤”。三是严守时间规定,不得无故拖延。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安监部门综合管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可行性研究审查。安监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预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建设项目,提出建议终止该项目的可行性意见。
2、安全预评价审查。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评价:(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6)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7)其它由安监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3、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依据;(2)项目概述;(3)建筑及场地布置;(4)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5)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6)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7)安全专项投资概算;(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9)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4、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采取综合验收和专项验收两种形式。综合验收由有关部门组织,安监部门参加。凡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综合验收前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安监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