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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推行行政综合执法制度初探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6日

  (二)建立切合实际的执法制度。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的执法权集中以后,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都还分属于相关行政职能机关。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各个部门之间,从本位利益出发,普遍存在着一种“不买帐”的现象。而对于一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又多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而旧的行政管理习惯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分散性,客观上使相对集中后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和其他行政管理权的协调难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机关与行政职能机关如果协作不好,由于责任和利益所致,双方都想把本部门的职责分清,却又都不愿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为监督检查职责都是对方的职责,由此造成了谁都可以管、谁也都可以不管的局面。将会带来三个方面的后果,即一是影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实施机关行使执法权。二是影响行政职能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积极性。三是行政职能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领域行使日常的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实施机关为了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必须对安全生产领域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出现了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交叉。因此,推行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制度,首要制定涵盖安全生产领域推行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目的、原则、作用,执法主体的设立、性质、地位、职责,执法的具体管理体制、运作方式、执法程序等一系列执法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生产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

  (三)合理框定执法范围。首先要考虑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的“量”,即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权的集中只能是一定数量的集中,量太小,难以形式规模,造成资源浪费;量太大,则规模难以控制,无法发挥好的效益。具体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实施机关所处地位以及其行政行为的能力确定其行政行为的总量;应以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备确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实施机关行政行为的总量。其次要考虑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的“质”,即在有限的数量之内应当优先集中哪些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行政综合执法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具有有关性,主要表现为相互接近和相互关联。要切实做到集中的职能在管理客体和对象上基本属于同一类,行为目的、活动规律基本相同。如果将没有任何联系的项目集中在一起,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去实施,执法人员难以掌握,也难以取得集中处罚的效果。推行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制度主要的目的是通过综合执法,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执法体制。因此,确定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权的范围还应当主要集中在日常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隐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则应由专业执法部门保留执法权。

  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普通公民难以熟悉;而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如果执法依据和程序不为相对人知晓,往往又会带来许多弊端。所以,在确定安全生产综合执法范围时,一是采用行政机关提意见、政府确定草案、组织社会听证、听取专家论证、确定正式方案、报批、公布等方式和程序。二是认真实行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以各种形式公开执法依据和程序规定,即除了法定的保密范围和内容外,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分行为前,必须将执法依据、理由和程序明确地告知相对人,而且应当便利相对人知晓。尽可能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表格式与法定式相结合,使适用法律问题不再发生混乱。

  (四)完善合理的执法体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推行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制度,除了要解决执法交叉、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基层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当前执法权基本集中在县及其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将执法权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的作用。乡、村和社区是社会依法治理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村和社区的作用。实行市作决策,县抓落实,乡级执行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三级”权限划分,并发挥村、社区的监督作用。同时,把服务权力和强制权交给县一级,执法往往是处罚连着管理,管理缺不了处罚。县一级还需要有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避免没有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成为“空中楼阁”。

  (五)理性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需要理性地处理好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在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力”时,需要理性行使、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正当,应当符合事实本身的情况要求,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的要求等。推行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将所有涉及到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全都找出来,并对照相应的法律条款,逐项进行细化、规范,以进一步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其自由裁量的依据更加充分、可靠,自由裁量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是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许多现存问题的有效手段。一是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安全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和督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二是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行为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七)强化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这种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于一身的行政管理模式,行政权在一个部门内部“一条龙”运作,主观上安全生产执法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客观上使各种行政权的行使衔接紧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着权力过度集中、不利于监督等弊端。

  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理论告诉我们,防止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监督。在推行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制度中,我们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每一个机构和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法制、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执法人员进行纪律束缚,要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中建立淘汰机制和竞争机制,对那些以执法谋私、吃拿卡要、损害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形象的典型,予以严肃处理和清理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拆举报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还可以通过从各个层面聘请监督人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从而促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

  结语:推行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制度,能够有效克服分散执法软弱无力的弊端;责任明确,减少职责交叉和执法推诿扯皮,提高了执法效率;精减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以及机构改革是积极的有益的尝试。但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的实施机关只接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安全管理有关的行政执法权,没有接管全部行政管理权,更不行使行政许可权利。从客观上看,安全生产综合执法享有的是与安全管理有关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权,仅仅能够解决或部分解决有关行政违章行为。由于其不具有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手段,不能从根本上上解决问题,是治标而不是治本。要治本,仍然有赖于其他行政机关深层次的行政管理活动。因此,从长远目标看,应授予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权的实施机关在该领域的结构合理的全部行政权(至那时,其方是名符其实的综合执法机关)。这就要求从仅仅将“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发展为“相关行政执法权”全部集中(最终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整合为一个行政机关)。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和尽可能少的财力或人力上的消耗着力有效地打造科学、高效、和谐的人民满意的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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