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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在“追问”中落实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8日

  而公众更加期盼的,是以人为本在生产安全中得到最为严格地贯彻,是安全生产法得到最强有力地执行,是对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受到无盲点、无死角的监督,是少出直至不出生产安全事故,是每一位劳动者有尊严、有安全保障的劳动权利。

  实现这个期盼,需要将对安全生产的追问,从“事后”延伸到“事前”。

  审视近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事故,几乎没有一起是以前没有发生过的,几乎没有哪一类事故是在安全生产法所法定的预防范围之外的。前年的问题去年有,去年的问题今年还照旧。如何打破这种安全生产形势的胶着状态,如何使安全生产真正实现质的转变,说一千,道一万,仍然要落实,尤其要将这样的落实,与公众的追问结合起来。

  生产安全责任的落实,要与社会诚信惩戒机制结合起来,并公之于众。对于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设计、审批、施工、监理各方,要建立诚信档案,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责任方除直接责任者要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外,所在单位和组织还应上诚信黑名单;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淘汰出相关行业和领域,并且终身禁入。

  生产安全责任的落实,也要与领导干部家属及亲属的行业禁入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并让群众知情。对于领导干部及有行政级别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对其所分管的领域和领导的企业,要明确规定禁止其家属和亲属从事与生产安全有关联的经营活动,更不得在自己所分工负责的领域和企业进行工程投标、承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物理”隔绝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高管家属和亲属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风险。

  生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还要与领导干部的诚信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可以在干部的财产公示制度和家属的就业从业公示制度方面先行一步。这种公示应是在上一级机关审查后的公示,并且是在尽可能大的社会范围内的公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与举报。若所申报的内容不实或有所隐瞒,就要记入干部诚信档案,对干部的升降去留起到应有的作用。

  总之,对于安全生产,铁的手腕、科学的措施,应当与公众监督、与社会各界的追问相结合,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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