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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推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途径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9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008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隐患排查治理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治理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决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如何建立与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相适应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是安监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的法律依据缺乏强制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但责令停产停业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影响较大,实践中安全监管部门很难操作,往往使得行政执法程序中断,也客观上导致隐患整改起来很难。另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隐患排查整改的罚则内容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二)隐患排查整改的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安全生产是以块为主的监管体系,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中受地方政府领导,安监部门在安全监管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干预,出现“一切以服务企业发展”为重的片面影响而导致安全隐患“排查容易治理难”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形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安监部门的事情”的错误认识,形成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唱“独角戏”的局面,虽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政府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还远远没有形成社会合力。

  (三)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企业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健全,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安全投入不到位,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等。二是地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局下,往往忽视了安全工作,甚至极个别领导认为安全是发展的“绊脚石”,导致“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隐患整改资金难以落实。隐患的整改往往涉及到资金问题,尤其涉及安全设施的投入或工艺技术控制水平的改造提升更需要一大笔资金。有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应有的高度,所以能节约就节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以整改,在隐患整改上找出种种借口拖延或推脱,导致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老化,职工安全作业环境差,本质安全水平低。此外,政府部门的隐患整改资金投入不足,无法调动企业隐患整改的积极性。

  (五)新、改、扩建项目存在先天性隐患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新、改、扩的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化工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不完善、安全准入条件不搞,部分化工园区招商准入门槛低,一些工艺技术不安全、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化工在园区落户,加之现行化工行业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滞后,许多规范和标准落后于技术进步,造成一些企业还没建成投产就埋下了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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