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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推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途径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9日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途径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法制化。要从根本上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就必须以法治化来加以保障。要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充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内容,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中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规定了相关的职责和要求,但还应具体。同时抓紧制订、修订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一是要尽快理顺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垂直管理,减少地方干预;二是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工作,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觉化。一是要建立含有隐患排查治理目标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要改变目前事故控制指标以绝对值进行计算的不合理状况,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思路,构建诚信体系标准和信息平台,实施信用公示、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记入信用档案,逐步提高失信者的违法违规成本,营造失信受损、失信受罚的市场氛围;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四是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同时布置、同时考核,同时政府要落实各级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四)健全经济政策,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到位。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抓好安全生产的决心。对企业来讲,应该在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时,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作为安全发展目标的一部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中去。同时企业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对政府来讲,应该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充分调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

  (五)强化行政许可,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各项行政许可为手段,将企业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的安全条件状况作为是否同意其申请、是否同意其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在进行相关行政许可时,要把企业是否存在先天性隐患,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是否按照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作为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利用行政许可的强制作用,推动和促进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发挥法律效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切实发挥好法律法规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对确实存在整改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可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在确保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棒子打死”,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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