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危险源监控。从2004年开始,我局就对全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排查,当时确定全县的重大危险源55处,并要求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制定监控制度,随时上报县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和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将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调整,共确定25家单位为重大危险源单位,督促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一次等措施,确保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控。县安监局以适当方式将全县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公告。做为安全监管人员,要时刻把重大危险源记在心上,随时掌握有关情况,才能确保不出大的问题。实践证明,将重大危险源监控是搞好安全监管工作的心由之路。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从2007年开始,国家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做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手段,通过隐患排查,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将大量隐患消灭在了萌芽状态。
2008年2月1日实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进行了规范,使这项工作趋于正规化,经常化,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了长效机制,成为了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2008年是国家确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国务院、区、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都对此做出了具体安排,各行各业都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详细对事故隐患开展排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了具体的治理办法,确定专人负责,将事故隐患治理一抓到底。
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有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安监部门的作用,我县安监局为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的二级局,而一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大部分为政府组成部门或者直属机构,那个都比我局规格高半格,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工作难度可想而知。我们采取了变通的方法,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行业和领域,要想使安全项工作规范化,只有严格执行《规定》,安监部门只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排查,而大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要靠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隐患排查中,只有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疏漏重大安全隐患,才能做到长治久安。排查整治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要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否则,实现安全生产永无时日。通过各级安监部门对事故隐患的有效监管,将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组、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彻底将事故隐患清除。
二、综合安全监管
(一)安全问题督办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至于什么是综合监督管理没有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这些可以认为是对综合监督管理的解释。但是,在基层落实到位很难。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机构。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对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监督,主要通过安委会这个渠道。我县制定了《同心县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单》,要求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限期改正。但这只是权宜之计。
(二)联合执法。对于联合执法,在工作中,就是发现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相关的几个部门配合,联合开展工作。在我县的实践中,几乎没有组织什么有效联合执法。对于确定的牵头部门,由于部门利益的缘故,有好处的工作抢着牵头,有困难和难度的工作,推诿扯皮。在安全监管中,我认为,像这样的联合执法还是不搞为好。
(三)情况通报。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某个情况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比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再发生类似事故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再者,对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曝光,让全社会进行监督,必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总之,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应当在实践中加以规范,并予以发扬,使之发挥更好的作用。
综上所述,目前,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方式,都是可用的,安全生产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关键在落实。那么,安全生产工作怎样才能落实到基层呢?这些年,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制定了不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措施,但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法律法规,要靠最基层的安全监管人员,而大部分县一级的安监机构,真正懂安全监管的人员严重不足,现有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且多为二级局(局管局或委管局),监管人员的政治、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根本没法调动起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更不要说什么责任心,敬业心等等。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最根本解决办法是首先要解决机构问题,只有机构问题解决了,所有的困难和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我相信,只要通过广大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不懈的努力,把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安全事故就一定能够减少,安全生产形势就一定能够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