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一件艰巨、复杂的工作,安全管理的对象不仅是物和环境,更重要的是人。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是一个文化素质、安全意识存在着很大差别的群体,怎样去管理好他们的行为,让他们自觉、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确实是一个让安全主任颇费心思的问题。身为生产一线的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多年在生产现场的所见所闻,深深地体会到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工作涉及到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每件事都不能忽视,都必须当成大事来抓。
作为一名在生产一线从事安全管理的工作者,有时感到忧患和孤独。忧患者:因职工习惯性地违章操作时有出现,特别是生产任务紧迫的时候,使企业的效益和职工身体健康受到威胁时;孤独者:因进行安全督导工作时,对职工的批评纠正的事情较多,容易造成关系不融洽。
汽车超速行驶,在司机眼里看来是平常事,但事实表明:交通事故的绝大多数的案例是由于超速行驶造成的!在噪声超标的岗位上工作的操作工经常性不按要求佩戴好耳塞,结果造成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由小事引发成伤害事故,甚至重伤事故,像这类案例数不胜数,我们要吸取教训:安全事故往往是由小事引起的。
我们要真正理解安全工作无“小事”的含义,留意自已或周围有否“三违现象”,或者工作对象是否处于物的不安全状态。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我们要用科学手段从大方面着想规范地管理好大事,也要从小方面着想,小小的安全隐患也不能放松,只有人人拒绝“三违现象”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才能防止和减少事故。
通过本人在安全督导工作中遇到几件小事,深深感到安全工作的确无“小事”。有位焊工在饲料厂下料仓前面的蒸汽管道架上切割管道,作业点离地面超过3米,又没有任何防护设施,一旦切割的火花溅到他身上,他只往后退几厘米,就有坠落危险。我看到这种现状,立即制止他的作业,要求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当我对在场的主管提出意见时,这位主管却不以为然,认为是小题大做。难道要酿成事故,才进行“亡羊补牢”,加强安全管理吗?如果贪方便、怕麻烦,施工时不做好安全措施,迟早会出事故,这类案例比比皆是。古人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安全措施落实了,个人和集体利益才会有保障呀!
有些职工认为自已对工艺熟悉、经验丰富,工作时忽略安全细节,单凭经验处理安全工作。由于客观存在不安全因素,出现某些意外情况时,极有可能造成事故。一次我值中班,我到水塔值班室查岗,该岗位操作工是从其他岗位转来顶岗的,抽查时,她对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得很好,还自豪地说她从事操作工已十多年,规程掌握应该不成问题的。当时三期泵房工作灯未打开着亮,水塔水位表压力指示降低了一半,公司生产用水量大,如不及时开启水泵 就有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用水,她能不着急吗?她要急着去启动一台水泵,却不知现场照明灯开关在何处,又不带手电筒到现场,离谱的是,她在一期泵房寻找三期泵房照明开关。虽然未发生安全事故,但也险象环生,假如这位操作工急急忙忙在黑暗中打开阀门,开启电气设备,很可能会出现设备超负荷运行而引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要把安全工作做细致些,而不要单凭经验。因此、操作工应在预想岗位突发事故时,多想想该怎样预防、怎样处理?这样才能减少事故发生。
有些人认为有些违规行为已习惯了,以前平安无事,不必大惊小怪,经常习惯性地违章操作,2000年在本单位的一位上煤民工,为了贪方便经常用手直接拉开分煤器,结果发生被分煤器割断手指的重伤事故。其主要原因 :贪方便,怕麻烦,习惯性违章操作。事实表明:昨天的安全不能代表今天的安全,更不能代表明天的安全。
那么,如何做到安全工作无小事呢?笔者体会颇深。
国家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了《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操作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的安全事故是由于违章引起的。增强安全意识立足于小事做起,才是务实工作态度,才能远离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者不要认为小的违规行为,而懒得管、做“老好人”,或者是象征性地批评一下,未落实有效措施,这是不利于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须知,安全管理更重要的对象是人,主要目的是让职工养成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的有规定,所以安全工作的“小事”,有着更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