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火灾放在消防工作的首位,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措施,从人力、财力和物力上进行积极投入,从根本上防止火灾发生。“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防”是“消”先决条件,做好事故前的工作,是为了避免或减少火灾的发生。“消”是“防”的补救措施,做好事故后的工作,是为了有效地扑救火灾,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实际上,在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未设置公安消防队。就拿经济发展在全疆较好的巴州来说,八县一市中,只有库尔勒市和焉耆县设有公安消防队。因此,对于当前一些未设置公安消防队的地区,如何做好灭火救援工作同样是消防科(股)的一项重要工作。
首先,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积极向政府的汇报请示工作,争取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领导支持。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要做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向政府汇报有关消防工作情况,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切实有效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争得政府的支持,购买一定的灭火装备和通信设施,在政府的领导下,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方案、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次,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有效机制,成立灭火救援机构。
可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由公安、消防、武警、广电、电力、电信、卫生、企业消防队等组成的灭火救援小组。成员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讲求分工的同时,力求协作。
出动力量:主要由公安、消防、武警和企业消防队组成。第一出动力量由消防科(股)火调人员、企业消防队和派出所民警组成,火场指挥由派出所所长(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出动力量由治安、消防科(股)全体人员组成,此时火场指挥由消防科科长或者治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三出动力量由交警、治安联防、武警官兵等组成,此时火场指挥由公安机关领导或者政府领导担任。
火场指挥人员要根据火灾现场的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其指挥者和成员。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并成立火场指挥部,由政府、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火场指挥部在指挥灭火战斗的同时,要协调就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请求增援。
通讯:主要由公安机关119,110,112和卫生部门120负责,电信部门要协助上述部门做好通信畅通工作。
伤员救助: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部门要做好火灾事故中的各类受伤人员的救助工作。
电力控制:电力部门要密切配合火场指挥人员的工作,在火灾发生时,立即切断着火场所和相关毗邻单位场所的电力供应,防止由电气线路引起新的火灾事故发生。
第三,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人员,要加强对灭火救援技能战术的学习掌握,提高指挥决策能力。
对于从事防火工作的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抓好自身的防火监督业务能力的同时,必须学习相关的灭火战术,这样在不至于在火灾现场显得“不知所措,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学习掌握灭火战术技能的同时,要将防火业务技能与灭火战术技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增强综合战斗力。例如,火场指挥员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起火物、战斗时间等判断建筑物是否有倒塌、坍塌的可能。若发现建筑物表面水泥开始大量剥落、部分墙面出现明显裂痕缝隙等现象,应及时做好灭火救援人员的撤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