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地安监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机械加工企业油漆库的防雷设施未按期检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调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拟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安全设备”概念无权威部门的明确解释,油漆库的防雷设施到底算不算“安全设备”,能不能适用这一法律条款,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在目前企业法制意识日渐增强,行政复议、诉讼频发的执法环境下,这一事件如何正确定性、科学处理引发了支队上下的广泛争论。
争论:“安全设备”这个专有名词,在常人的眼中是一个指向明确、通俗易懂的一个词,照字面意思理解也就是为保障人身安全而使用的设备;但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眼中却是一个又爱又怕、众说纷纭的话题。按照常规理解指向的安全设备在企业生产装置中面广量大,《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作了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如发现此类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未维护保养等,都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安全设备无法规明确界定,很多明显的设备隐患因找不到更为准确的对应法规,执法人员在提出整改意见时总感觉如芒在背、如鲠在喉,不责令整改是失职,责令整改又存在职业风险。如何正确、有效地执行好这项法律条款,既能消除隐患,又可规避风险,在执法实践中不得不多几分斟酌。
2010年中国安全生产网安监之家版块《本周聚焦》栏目将“安全设备应该怎样界定”列为执法专题进行探讨,这个话题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全国各地同行网友的热议。有的人说:在权威部门对安全设备没有作出具体界定,涉及到“安全设备”的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诉讼)被撤销的可能性较大,应慎用。有的人认为:国家安监总局虽然在2007年公布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25]号),但不适用于一般企业,目前已过一年试行期,新目录未出台老目录已失效,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也重新回到了无据可查状态,更别提其他行业安全设备的界定了。也有人认为:国家安监总局应出台专门的规章或规定, 列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使用的“安全设备”,公布目录并及时修订;其他行业的“安全设备”概括规定:凡属于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等功用的应该认定为“安全设备”;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规定相结合的方法来界定“安全设备”。
讨论结束后,论坛版主对此作了精彩的总结性点评:国家安监总局应依据相关规定编制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事故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安全设备、设施的目录;安全设备的划分应当实行滚动调整;在出台安全设备目录的基础上明确安全设备维修、检测、改造和报废期限;为一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依据,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