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和经济法室主任安建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找到:《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安全设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像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
笔者认为:安全设备界定问题提出的焦点是:安全设备没有法定依据解释,《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就不好执行。但从《释义》来看,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用来规范广义上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而不是狭义地管辖划定具体范围的某些设备。安全设备的界定从立法角度来说难度很大,比如:危险化学品种类虽数以万计,但化工生产设备按用途划分种类屈指可数,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目录分类可基本明确;然而一般行业无论产品工艺还是装置设备数不胜数,再加上科技的快速发展,新的生产设备、系统发明日新月异,用来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设施更是千变万化,如果等立法界定了具体安全设备目录,再管理相应的安全设备,无疑是杯水车薪、守株待兔。
思考:在目前“安全设备”暂无权威界定,而相关隐患必须消除,相关法规又必须执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思路来处理安全设备隐患问题:
1、督促大型企业自主管理,及时消除安全设备隐患。了解、掌握较为规范的大型企业在自主管理中对安全设备的界定管理状况,与企业在安全设备的界定问题上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对企业存在的安全设备问题下达责令整改指令,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消除安全设备隐患。
2、宣传安全设备知识,规范中小企业安全设备管理。向中小型企业宣传安全设备概念及法规要求,举例说明生产厂房或装置在设计、施工中应设置的安全设备设施,提出相关的维护保养规定,督促企业规范安全设备管理,提高企业对安全设备界定的认同度,下达责令整改指令,及时消除安全设备隐患。
3、全程推行说理式执法,合理规避行政执法风险。企业如果在首轮检查中有了以上两点的认识基础,复查中发现安全设备隐患逾期未改正,立案查处时在安全设备的概念界定上可能会避免一些分歧。但在案件的办理中,执法人员必须围绕该设备是否是用于“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做好相关证据采集工作,一是在制作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时,一定要分别问清隐患设备的用途,证明该设备配备目的;二是在制作勘验笔录时,要详细写明该设备的设计功能、目前状况;三是可以通过抽样取证、委托鉴定,由第三方认证该设备的使用功能;四是调取厂房的安全设施设计图纸、设备档案或产品说明书,佐证该设备的基本特性;五是列出全国人大法工委《释义》所做出的概念界定。通过以上五方面的证据说理,在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的同时,也可以尽量合理规避行政执法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