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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0日

        4)临近营业线施工:临近既有线施工可能影响和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施工。
        5)拆除工程:在闹市区和临近既有铁路进行拆除大型构筑物、建筑物的拆除工程。
        6)消防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人员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多样,压力容器作业、液化气瓶使用、用电不慎极易导致火灾重大事故。
        7)其它: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而国家、铁道部暂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大的工程;其它安全控制难度大的高风险工点。
        2.中度和低度风险:不属于高风险,但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工点。
       
        第四章  风险识别
       
        第九条 风险识别是风险控制的基础,风险识别应贯穿设计、施工整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点进行风险设计、评估,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可研阶段风险设计,结合实际深化风险措施设计。
        施工图阶段应根据初设阶段审查意见,对风险点、风险源、风险等级、风险防控措施进行核查,达到具有针对性、适用性、防控性设计深度。
        施工阶段应在施工图风险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实施性施组对风险点、风险源、风险防控措施进行核对、识别、再评估、再完善,提出针对性、适用性施工措施。
       
        第五章 风险管理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风险管理基本程序
        1. 设计单位提出风险等级建议。设计单位在可研、初设和施工图阶段分别按设计深度提出风险点、风险源及风险评估报告、防控措施和风险等级建议,纳入设计文件。
        2. 设计审查。在审查可研、初设和施工图时,要把风险设计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于没有进行风险设计或风险设计达不到深度要求的,没有防控措施或防控措施不到位的,未列措施费用或费用不足的,要纳入审查意见,督促设计单位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3. 风险专项技术交底。施工前,太原房建集团公司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风险工点专项技术交底。
         4. 施工单位提报风险等级。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完成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等级评定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太原房建集团公司。
        5.太原房建集团公司评定风险等级。太原房建集团公司组织对施工单位提报的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风险等级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并上报局建房办。
        6. 施工单位提报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编制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审查,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签署意见后报太原房建集团公司审批。
        7.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太原房建集团公司应组织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针对性、适用性审查并批复。
        8. 风险工点开工报告审批。Ⅰ级风险工点实行单项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太原房建集团公司应明确Ⅰ级风险工点开工条件和开工报告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开工报告严禁开工。
        太原房建集团公司应在Ⅰ级风险工点开工报告批准后一周内,将开工报告连同专项施工方案报路局建房办审查备案。
       
        第六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分级防控体系。
        风险管理分为路局、太原房建集团公司以及监理、施工
        单位三级管理。路局制定并完善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并督导落实。太原房建集团公司对风险管理全面负责组织指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分别建立风险工点防控组织体系,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Ⅰ级风险工点安全包保和跟班作业制度。太原房建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对Ⅰ级风险工点进行安全包保,并确定负责人对Ⅰ级风险工点进行带班作业。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风险动态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工程风险发生变化时,太原房建集团公司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析论证,重新确定风险等级,相应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Ⅰ级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特别是极高、高度风险的施工方案须请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实行风险防控检查制度。太原房建集团公司(现场项目管理部)对Ⅰ级风险工点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要定期对施工现场风险防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风险“红线”管理制度。Ⅰ级风险工点未经评审、未确定风险等级、风险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对于突破以上安全风险“红线”的行为,要对有关单位追责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Ⅰ级风险告知制度。太原房建集团公司要督促施工单位在Ⅰ级风险工点现场树立揭示牌。揭示牌应标明Ⅰ级风险工点名称、风险级别、主要防控措施、包保领导、施工单位带班负责人、设计和监理单位主管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风险管理考核制度。路局建房办负责全局安全风险管理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内容,每季组织一次考核,半年组织一次考评,并通报考核结果。安全风险考核结果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第七章 应急预案及处置
       
        第十九条 凡列入风险管理的工点,太原房建集团公司必须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本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抢险的原则,并按照铁道部和路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制定应急抢险预案(作为单项施组的附件),建立应急抢险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机具设备物资等,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建立风险预警、响应及信息报送机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工况、环境巡视以及作业中异常状态确定预警级别,形成异常状态报告;对可能发生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Ⅰ级安全风险控制表
            2.Ⅱ级安全风险控制表
            3.Ⅲ级安全风险控制表
       
       
        太原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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