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三类人员”必须经过部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4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5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不得参加招投标。
7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情况,否则不得发包。
8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9 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10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11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2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13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