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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为加强施工阶段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保证职业健康、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害和损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制度如下:
        1、当发现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当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处理完毕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或拒不整改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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