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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3日

  第六十七条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没有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罚款100 -1000元/例
  第六十九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 -500元/例。
  第七十条 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参加高处作业。除立即停止外,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一条 高处作业没有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衣着不灵便,衣袖、裤脚没有扎紧。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二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有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三条 传递物品时,上下抛掷,罚款50元/人·次。
  第七十四条 高处作业坐在平台、孔洞边缘,骑坐在栏杆上,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每次罚款100元/人·次。
  第七十五条 高处作业时,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没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没有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没有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没有设专人监护、联络,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没有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 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行,罚款50元人·次。
  第七十九条 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没有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配合失误或不好,施工场地没有错开;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对有关单位罚款100 -1000元/例。
  第八十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没有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口、入口没有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罚款100-500元/例。
  第八十一条 没有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除恢复原设施外,罚款200元/例。
  第四节 脚手架及梯子
  第八十二条 脚手板的铺设不满足下列规定之一者;除立即整改外,每发现一处对铺设单位处罚50 -100元。
  第八十三条 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第八十四条 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第八十五条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第八十六条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第八十七条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八十八条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没有抬高加固,阻碍正常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八十九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没有挂好安全带,施工区周围没有设围栏、警告标志,或专人值班。
  第九十条 拆除脚手架违反自上而下顺序,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罚款200-500元。
  第九十一条 把梯子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没有用挂钩或用绳索绑牢。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等。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严禁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作为接地线。违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 脚手架未挂牌验收及使用的罚款100元/例。
  第五节 起重与运输
  第九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100-500元。
  (一)重量达到或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九十五条 禁止起重工作区域内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有无关人员通过或逗留,罚款50元。
  第九十六条 起重工不得使用报废钢丝绳作业,违章使用者罚款100 - 500元。
  第九十七条 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罚款100- 200元。
  第九十八条 起吊重物上不得站人,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九十九条 起吊爆炸品、危险品时。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罚款200-500元。
  第一百条 以运行的设备、管道 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没有经过核算、没有征得原设计单位或甲方的同意,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一)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
  (二)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
  (三)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
  (四)车辆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启动前,应先鸣号。在施工现场内通行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h。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五)电瓶车充电时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强通风。
  第一百零二条 卷扬机基座不平稳牢固;卷扬机没有搭设防护工作棚,其操作位置没有良好视野。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卷扬机工作前没有进行负荷试验,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是否完全合格即投入使用。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卷扬机工作时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罚款100元。
  (一) 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钢丝绳。
  (二) 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第六节 焊接与切割
  第一百零五条 参加焊接、切割的工作人员,没有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没有取得合格证,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操作人员没有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七条 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没有防止灼伤、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工作,工作地点周围的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而没有采取积极防护措施,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九条 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工作,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清除干净;确实无法清除时,采取的隔离或防护措施不可靠, 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工作,罚款2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班后电焊线没有圈好,离开时压力表没有关闭,电焊机未切断电源,气瓶未放好,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生产区或已贮油的油区、木工库等处,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按生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下列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之一的,罚款50-200元。
  (一) 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二) 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三) 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四) 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五) 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六) 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七) 氧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下列气瓶运输规定之一的,罚款50-200元。
  (一)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二)气瓶用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但乙炔气瓶除外)。
  (三) 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四)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五) 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六) 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除遵守本规程中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有下列规定这一的,罚款100元。
  (一) 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二) 工作开始前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清除下方的易燃物。
  (三) 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
  (四)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第七节 其他施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沥青、油漆作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200元。
  (一)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二)在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四)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八节 施工机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固定式的施工机械没有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或基础松动;移动式施工机械使用时没有将轮子或底座固定好。罚款50-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械运转时,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机械运转时,以手触摸其转动、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进行润滑等工作,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推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建筑物的墙、柱、台阶等的距离小于1m,罚款100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工机械行驶时,驾驶室外载人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修电动机械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并悬挂不准合闸的警告牌,违者罚款100 - 2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和关闭机械,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指挥大型吊车,起重工要用旗语、哨语和对讲机指挥,违章指挥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司机不准离开操作室,违者罚款100元。重物悬在空中不得停机,重物未停稳不得反向操作,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大型起重机械工作完毕要切断电源、锁好配电箱,违反者罚款100元。
  第九节 机具设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任意在平台、梁、柱上打凿、开洞;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洗机件时,清洗地点防火措施不完善。地面上的油污没有及时擦净,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现场使用的油料没有存放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地点防火措施不完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设备组合支架、平台、组件的临时加固方法和临时就位的固定方法等没有经过审批,临时加固件使用后没有及时拆除,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作业,没有用24伏及以下行灯,行灯电源线没有使用软胶电缆,行灯没有保护罩,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使用金属外壳的手提电动工具,没有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 和随意增加操作人数,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正前方,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顶体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接触面应加装防滑垫层,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千斤顶不得在长时间无人照看下承受荷重,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节 其 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施工休息时坐安全帽,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施工作业指导书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按措施执行;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条 班组长班前要根据生产任务针对性的进行安全讲话和安全交底,并有记录,没有记录的,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班组周一安全活动要、正常有记录,安全活动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上班时间在施工场所不准打闹、打架;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得损坏安全设施,如安全网、警示牌、标语牌等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上岗证制度,所有参建单位人员均须在相关施工单位办理上岗证。在进入施工现场(除施工单位生活区、办公区外),均须佩带上岗证,如未佩带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次,对所在施工单位罚金5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制度授权项目管理人员执行。罚(奖)金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签署即可生效;罚(奖)金200元以上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处罚费用,各相关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处罚通知确定时间内交纳罚款,如不能按期交纳,由项目部直接在结算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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