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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31日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工程管理员、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指施工安全,所称施工单位指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部,所称施工人员指施工班组工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施工单位和承包公司承接施工任务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安全管理的目标
        1. 预防伤亡事故。
        2. 预防、消除危险,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全,并对此负责,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要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2. 以预防为主。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经常与安全监督部门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动态管理。
        ⑴. 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生产活动中的各方面,涉及到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施工生产过程,涉及到全部施工生产时间和一切施工生产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要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⑵. 动态安全管理的重点是控制施工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⑶. 安全管理要不断的发展、变化、总结经验,适应不同的施工生产活动,消除不断产生的新的危险因素。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成立质安部作为安全监督的工作班子,负责监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计划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质安部经理、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 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法规制度,接受并协调同政府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的安全监察活动。
        2. 拟订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 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安技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或培训。
        4. 参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技措施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对事故原因的分析,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对责任者的严肃处理。
        6. 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保险装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常深入工地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责令停产。
        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或施工现场贯彻安技规程和落实安技措施。
        2. 发现安技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向实施现场提出修改意见,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令其暂停作业,立即改正,实施现场必须接受监督检查,按期落实整改。
        3. 对违反政策、法令,忽视安全措施,冒险蛮干又不听劝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生产指挥人员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或向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反映,以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诉讼。
        4. 有权对安全、文明生产做出显著成绩,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物质奖励和给予荣誉称号的建议意见。
        第八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 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落实。
        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班组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和未遂安全事故,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报告。
        4. 负责组织对轻伤和一般未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 负责组织对新工人入场的第二级安全教育。
        第九条 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 负责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的状态进行审验和认可。
        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提交施工班组整改。
        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未遂安全事故,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4. 负责组织对轻伤和一般未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 负责组织对新工人入场的第二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 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动态管理。
        2. 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的,提交施工班组整改,施工班组拒绝整改的,及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报告。
        3. 监督施工班组完成新工人上岗前的第三级安全教育。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新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
        1. 新工人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前应分别完成由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三个方面的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是为了使操作者了解、掌握施工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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