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运营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对各生产部门、岗位实行年度安全奖励,同时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具有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均按本细则规定考核。对于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安全奖幅度,并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均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发凭据。属于违章查处的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属于事故追究的凭《事故处理报告》,按权限经审批统一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执行考核。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1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 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 违章及隐患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现场违章及隐患的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三违”现象,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理办公室、被罚单位(个人)各一联。
2. 对检查确认的其他隐患情况,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联;安全管理部门、隐患所在单位各一联。
3.《违章处罚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送达后,责任人(单位)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签发人注明,不影响管理及考核执行。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违章或隐患明确具体整改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和向上级进行汇报。
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三违”行为经查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一般“三违”举报奖励50-100元;重大“三违”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奖励。
第九条 “三违”及隐患案例可以在公司月报等载体进行曝光,故意破坏、阻挠曝光行为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条 视违章情节和认识态度按细则给予“三违”人员处罚;对处罚结果不服且持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在被告知起三日内向公司办公会议提请复议。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随意操作或实习期不申报备案,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二条 施工前对安全施工不予交底或交底无签字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三条 作业现场混乱无序,缺乏安全管控措施的,罚负责人100元/次。
第十四条 违反防火安全规章,违反施工安全用电制度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五条 私拉乱接电源或动用明火未报动火申请构成火灾隐患的,罚责任人50元/次 。
第十六条 高空抛物或随意抛洒建筑垃圾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履行设备交接,无交班记录的,罚责任人30-50元/次。
第十八条 拖延或消极对待隐患整治任务的单位,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次。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条 对安全检查和监督行为进行讽刺挖苦或打击报复的,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十不吊》、《十条禁令》冒险从事吊装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高空作业不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防范、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罚责任人1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擅自动用非本岗位设备器具,违禁闯入特定、限制危险场所的,罚责任人50-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酒后上岗,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处100-300元/次罚款,其他类岗位酌情处理。
第三章 事故管理
为了加强事故控制,落实“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均有义务积极参与抢险、施救;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等有责任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危险隔离工作。
2、 事故部门接到报告,必须尽快落实控制措施,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3、 事故部门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决定是否紧急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4、 如事故重大,部门无力救援,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请示。并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安排现场有关人员做好外部救援的预备工作(车辆、通道、备用金、护工、救援物资等)。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及时限
1、事故报告内容: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现场动态、初步原因、已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等。
2、事故报告时限:生产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上报调度值班室,事故当日不报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主要责任人罚100元/次,对事故单位领导连带处罚。非生产作业事故可以直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当综合调查证据和事故分析结果,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公司领导审阅(审批)后,相关部门按批复意见进行考核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严重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上报损失15000元以上;
(2)或者造成停工三天以上;
2、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较大等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