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工作,防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矿山、水利水电、公路、市政、房建等工程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对各类工程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 地质条件复杂的项目部必须配置专兼职地质技术人员1人。各单位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为防治水、突泥第一责任者,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突泥的技术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经理负责防治水、突泥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严禁开采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留设的防水煤柱。
第四条 国家或行业对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工程项目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所有项目部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要求
第六条 项目部应当查清本施工区域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七条 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的防水煤(岩)柱。
在地表水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八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九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天气预警和防汛机制。施工项目部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施工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检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在项目部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隧道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地质复杂区域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受水害威胁的项目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窖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十五条 防治水、突泥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并采取“防、堵、疏、排、截”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重特大地质构造复杂项目部,防治水、突泥方案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六条 当施工区域穿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区域、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作业,调查范围:含水层富水情况、突水、突泥通道、勘探钻孔封闭情况、断层、破碎带范围及含水性、导水性、老窑、采空区、相邻矿井积水及分布情况。
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探放水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测,同时编制探放水、泥钻孔设计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钻孔确认验证后无突水、突泥危险才能向前掘进: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暗河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十八条 雨季受威胁的地下工程,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十九条 项目部必须查清地下工程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及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十条 对从事地下工程施工人员,项目部应预先制定防治水、突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未经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建立地下工程施工防治水、突泥岗位责任制;突水、突泥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突水、突泥预测预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突水、突泥撤人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水、探泥钻孔施工验收制度;探水报表审批制度;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审批制度。建立防治水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部必须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探放水、探泥作业队伍,并配备专用防治水和防突泥设备、仪器,储备基本的抢险救灾物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从事地下工程作业人员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包括防治水、突泥基本知识及透水突出征兆。
(一)潮湿: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
(二)现雾:井下空气中含有大量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结成雾气。
(三)挂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
(四)挂红:煤壁渗出水发涩,有臭鸡蛋味。
(五)发声:煤壁发出嘶嘶水叫。
(六)底鼓: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
(七)顶裂: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加强排水系统建设,系统主要包括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水仓、水沟等。
(一)不得将施工区域水向老空区排放或私自泄入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位区域,再由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排水。
(二)排水设备应当符合排水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除隧道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三)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演练),弄清单台和多台同时排水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应每年在雨季前清理1次。
(五)配电设备电源必须设置双电源或备用电源,但优先考虑使用双电源,当工作使用中,设备处于停运时,应启动备用电源。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制定地下工程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和探水方案)监控量测专项方案。探测手段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钎探保证”三结合的探放水原则。
第二十六条 物理超前探测(简称“物探”)的管理
(一)公司成立物探工作管理机构,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司配备相应的物探设备仪器,负责全公司物探工作,并检查、督促、考核各项目部物探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