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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4日

(二)项目部物探工作:。地质构造复杂的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物探技术人员和至少两名专兼职地质物探工协助现场数据采集,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不得随意调整。在进行物探探测后负责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及时分析解释物探数据、及时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管理与维护物探仪器、管理物探成果资料、每月进行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与对比分析,每月上报公司物探成果资料等。

(三)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且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物探学习培训。

(四)所遇到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区域、巷道顶、底板含水、断层及断裂带、含水构造发育和老窑采空区水等必须先进行物理探测,在经过钻探验证无突水、无突泥、无突瓦斯后,方可进行向前掘进施工。

(五)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现场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

(六)不得野蛮搬运物探仪器,因搬运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物探仪器的。现场探测操作时,电线电缆铺设要规范,不能打结成团,要易于分辨检波器的道数;避免锤击到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注意敲帮问顶,锤击时,避免浮矸砸伤人和砸坏仪器设备。现场采集结束,回到办公室后,保管人员必须将仪器、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擦拭干净,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每季度要在地面对物探仪器进行一次性能检测,如果发现物探仪器有故障,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应造成仪器损坏不能进行正常采集数据,视情节轻重由项目部进行赔偿。

(七)项目部需自制物(钻)探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悬挂在施工现场。(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方案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m~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五)项目施工工作面探水时要严格按规定始终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超前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十八条  探水钻孔主要参数的确定

(一)超前距。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在超前探水时,钻孔很少一次就能达到积水目标区,常是探水---掘进---再探水---再掘进,循环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应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该段距离称超前距。

(二)允许掘进距离。经探水证实无任何水害威胁,可安全掘进的长度称允许掘进距离。

(三)帮距。为使巷道两帮与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呈扇形布置的最外侧探水孔所控制的范围与巷道帮的距离称为帮距;其值应与超前距相同,帮距一般取20m,有时帮距可比超前距小1m~2m。

(四)钻孔密度(孔间距)。指允许掘进距离终点横剖面上,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

(五)探水钻孔主要参数,详见附件4。

二十九条  探水钻孔布置方式

   (一)扇形布置

    巷道处于三面受水威胁的地段,要进行搜索性探放积水目标区,其探水钻孔多按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1)

    (二)半扇形布置

 对于积水区肯定是在巷道一侧的探水地区,其探水钻孔可按半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2。

    (三)钎探钻孔布置方式

    1.碛头断面布置示意图:每班掘进开始前,先施工5m深超前探眼,共四个;碛头断面顶部一个,与巷道方位一致;两帮各一个,与巷道帮成25°夹角;巷底起1.5米一个。如遇到特殊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在巷底两帮加一组5#、6#钎探孔(俯孔,倾角-3°)。(详见附件6,图1-1)

2.碛头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图示。(详见附件6,图1-2、图1-3)

3.建立钎探现场记录表。(详见附件7)

三十条  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三十一条  探放水钻机安装前的规定

 (一)探放水钻探现场

探水作业直接关系到探水人员的安全,关系到探放水周围地区甚至整个矿井的安危,对钻探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安全设施的严格要求非常重要,要严格管理,确保本质安全。加强钻场附近的顶板管理,并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可以防止冒顶、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及支架事故等发生,要加强排水设备、排水系统管理,排水能力必须满足探放水需要。为满足探水钻孔出水畅通和施工人员安全撤离,必须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在适当位置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完好的排水设备,加强通讯管理,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以利应急使用。

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可以在遇到紧急险情时及时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汇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钻孔施工质量管理。为杜绝随意性,保证探放水钻孔准确打到靶位,确保钻孔标定准确,在确定主要探放水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深度以及钻孔数目时,测量以及负责探放水的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给予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同时,要做钻孔跟踪验收工作,确保钻孔质量。

 (二)探放水钻孔承压套管安装和加固

为确保探放水钻孔出水后能有效控制放水量,确保安全,在水压较大的地点探水时,都应预先安装孔口承压套管。为确保承压套管的牢固可靠,开孔位置应选择在岩层比较完整、坚硬的地方,承压套管的长度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目前一般采用的是双层套管,考虑钻孔出水会影响套管的下放,因此外层套管长度一般较短,尽可能下在无水段。承压套管要用高压注浆泵进行水泥固结,使套管和岩体成为一体,套管下放凝固至规定的时间后,进行扫孔,然后进行压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水压,稳压时间必须至少保持半小时,孔口周围不漏水,孔口管牢固不活动可靠,即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注浆,这样才能保证孔口管在钻孔出水后不被冲出。孔口管下好后要带好控制闸阀,这样才能在钻孔一旦出水后有效控制水量,以利及时有效控制。防止排水能力不足而放水孔又不能有效控制而影响矿井安全。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水压、水量大的情况下,按照探放水规定要求,安装孔口承压止水套管和控制闸阀进行钻进。

(三)探放高压水应采取的措施

在高压水的探放过程中,当钻孔揭露含水层后,水压和水量会猛增,若不能有效控制,除直接影响钻进效率外还特别容易出现高压水喷出、钻具被顶出伤人事故,因此在高压水地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时,钻进和退钻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进行钻进和控制钻杆。反压就是给一个与水压反向的作用力,防喷就是防水、防钻杆、防孔内碎岩石块喷出。

(四)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

1.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按相关规定安设局部通风机,并悬持好风筒,配足够风量,保证现场工作需要。

2.加强监测设备的使用管理,在进行钻进安装前先进行施工场所的风筒正规悬挂、安装好瓦斯监测仪,并悬挂好便携式监测仪时时监测。

 3.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工作,瓦斯检测工到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安装探水钻机的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就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在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进行现场标定。探放水工作负责人现场指导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三条  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规定

(一)重大型(水文地质极复杂、地质构造断层较多、背斜、向斜构造极复杂项目部)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上报公司审批,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对钻孔施工过程监测监控,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一般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由项目部总工、技术员、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验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

(二)探放水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牌板,现场钻孔记录表内容包括地点、编号、孔号、钻孔类别、孔径、方位、倾角、孔深、内容、备注。

 (三)探放水钻孔必须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施工深度不小于60m。

(四)每次探放水、泥完毕后,项目部必须编制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审批备案;必须编制允许向前掘进的安全距离通知书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重大型须上报公司审批),项目部现场施工队组必须按通知书要求严格控制掘进距离,严禁超距离掘进必须悬挂探水、泥点起始标志、现场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板。

(五)每班探水、探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当日进尺填写到探放水、泥记录牌板。

(六)项目施工单位掘进至探水允许掘进距离后,填写探放水申请单,报总工程师审批,上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必须严格监督探水允许掘进距离,掘至允许掘进距离后,施工队未填报探水申请单,由安全监察部下达停工通知单。

(七)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探放水申请单后,立即通知探水队伍到该掘进工作面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孔验收结束后书面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八)公司验收领导小组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施工单位、验收单位、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责任。

(九)建立地质钻探班报表。(详见附件8)

第三十四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三十五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止水套管长度/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三十六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设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三十九条  防治水、突泥施工作业期间,每班应有一名项目部领导及技术人员现场值班,以便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第四十条  对探孔中出现的有压流体,应采用化验分析、地质分析、地面调查等方法确切掌握流体的地质赋存情况,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压流体进行不间断监测,掌握其变化(衰减)规律,以利于专家对流体赋存状况进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二条  对有压流体应编制科学、详细、全面的处置措施,经专家论证安全可行并报公司审核后方准实施,防止发生突出事故。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情况的描述成立相应的地质预测预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并对地下突水、突泥预防实行专项及重点管理。未按要求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需进行探放水、探泥钻孔施工的项目部,严格按照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完毕后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进行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及建立物探台账资料,探测完毕后需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物探预测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设计文件中有明确防治水突泥要求或设计中地质勘察资料不详但根据实际揭露地质情况显示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项目部未进行地质预测预报及未将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措施、防突水、突泥专项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盲目施工者,经公司查实将对项目部进行重处,其中对项目部处以罚款20000元~100000元;对项目经理处以罚款8000元~30000元,项目总工程师及安全经理处以罚款5000元~20000元。对在防治水、突泥工作中做出成绩,并在防治过程中为企业减少损失,创造经济效益的进行5000元~30000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防治水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探放水、探溶洞、地质构造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重大探放水事故,对事故单位50000元~10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特大防治水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将加倍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技术总结及改进

 

第四十八条  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随时对防治水、突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以期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改进,使方案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及实用性,同时为日后技术总结提供素材及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重大、复杂的防治水、突泥工程,项目部应将其列为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向公司申报,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科研小组,用先进科技方法,解决防治突水、突泥问题。

第五十条  对突水、突泥防治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部要及时以论文、工法、专利、QC成果的形式进行归纳及总结,以形成先进的技术成果予以推广。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相关技术部门规范相抵触的,按上级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地下工程防突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渝中环建发〔2012〕5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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