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厂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 所需安全技术措施专款不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安措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2、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办理范围外,涉及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应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
3、 年终时,由技术发展处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结转列入次年计划。上级批准及补助拨款的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4、 凡属消除固定资产设备缺陷的措施,应由生产费用开支,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款。
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验收与管理
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单位报请厂技术发展处,并会同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补助的项目,要做出决算,一并报告上级。
2、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将安措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设备管理。
3、 车间(部门)对所属本单位的安措设备安排好大、中、小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厂质量安全环保处有权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停用或排除安措项目,必须经厂或上级部门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