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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的身体情况在日常工作操作中不受到伤害,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向公司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为了更好的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以达到保护员工的目的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根据所在岗位员工使用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具体内容

3.1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1.1本规定己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部门申请签字,交上级部门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后,由仓库进行发放;
3.1.2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未列入的劳动防护用品时,由公司按实际需要补充;
3.1.3 大件防护用品包括:单防护服、夏季防护服、衬衣、防护皮鞋、胶(球)鞋、棉大衣、雨鞋等;
3.1.4 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损坏后可更换。但必须严格手续,以旧换新。
3.1.5 对特殊身材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安排,量体裁衣、定做加工与其工种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3.1.6 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3.1.7 采购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
3.1.8各部门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发明细帐目,掌握使用人数,根据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领、发工作。经批准领取集体备用的防护用品,由本部门负责人在登记本上签字领取并控制发放。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与采购部联系,协商解决;
3.1.9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工作情况相应折算,确定延长时间)。遇有特殊情况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护用品时,可由使用部门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后发放;
3.1.10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3.1.11各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回聘人员、实习生等人员,按照其从事的工作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大件防护用品(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临时发给旧的,工作结束后洗净交回,调出公司人员应将使用的大件劳动防护用品交回;未交回应交物品的,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3.1.12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调动时,应将个人“劳保用品手册”一同带到调入部门,并按调入部门工种(岗位)配发防护用品。人力资源应将人员调动情况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3.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3.2.1各部门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对不按要求着装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3.2.2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人员,严禁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和带铁钉底的足部防护用品。电工进网作业必须穿绝缘鞋,特殊作业环境必须穿戴齐全(如;微波辐射、放射性等);
3.2.3按标准配发防护皮鞋和布面胶鞋(球鞋、防静电鞋等)的工种(或岗位)人员,在从事重物搬运、翻移、加工、周转等易造成砸伤或刺穿、扎伤事故作业时,必须穿防护皮鞋,其它作业环境,可酌情穿布面胶鞋等足部防护用品。但要确保安全,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责任自负;
3.2.4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用于生产,严禁变卖。若发现有私自变卖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如发生丢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严重破损的,由责任者本人提出申请,按原价自行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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