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要求和式样
3.3.1防护服
3.3.1.1一般防护服:没有国家标准,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服装的标准要求外,在安全方面应考虑穿着轻便、舒适、有利于人体活动。其式上装要求袖口紧,下摆紧、暗扣、暗兜带盖,下装为直筒式或工装裤,车工的上装要求无下衣口袋;
3.3.1.2阻燃防护服“应符合GB8965—1988标准规定,上装口袋应有盖。质地应为阻燃纯棉、阻燃铝膜棉布、阻燃涤棉等(代号为:ZY);
3.3.1.3防静电防护服:应符合GBl2014—89标准规定(代号为:JD);
3.3.1.4耐酸碱防护服:应符合GBl2012—89标准规定。上装不应有明袋,三紧式。如柞丝绸、粗毛昵、氯纶、涤纶耐酸碱工作服等(代号为SI);
3.3.1.5防微波防护服:应符合(GBl0436—89标准规定。如金属丝布、镀金属丝布微波防护服等(代号为:FFHW);
3.3.1.6防X射线防护服:应符合GBl6757—97标准规定。(代号为:FF)主要有防护围裙和防护衣;
3.3.1.7白大褂以普布为主;衬衣为纯棉或涤棉制品;
3.3.2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3.4使用部门凭《劳动防护用品卡》到仓库开具出库单,仓库应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
3.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仓库办理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仓库申请补领。
3.6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3.7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人力资源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并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3.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3.9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3.9.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3.9.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9.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3.9.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3.9.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3.9.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立即实施,原制定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