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4日

        2)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性能,采购前供货商必须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才能成为可选择的供货对象,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规定。货物入库时,由安全环保科进行质量抽检,验收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核支付货款。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发放。否则,除由购货者退货外,对责任人安排待岗处理。
        3)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谨防变质。
        4)仓库开单人员,对员工所领劳保用品的品种、数量负责及对领用周期的准确性协助监管,对虚报冒领者、挪用劳保用品者,除追回冒领物品外,按物品价格的5倍金额进行处罚,对开单人员进行同等处罚。
        5)领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经安全环保科验证后,劳保仓库无条件退换,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6)凡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没有按规定穿戴,禁止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员工大会必须做到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检查中一旦发现未按规定佩戴劳保上岗的作20元/人/次处理;凡因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伤害,以违章论处。
        7)对经常接触运转机械、设备、部位的员工,劳保服装要穿戴正确,衣服下摆、袖子必须扣紧。禁止穿长衣服、戴手套和围巾接近、触摸运转部件。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8)对公用防护用品,由部门于每月7日前到仓库按标准统一领取后,发到工段,工段往下发放要建立领用台帐,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如有遗失或乱扔乱砸造成损坏,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9)确需领用公用劳保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安全环保部登记方能发放;擅自领用的,谁领用谁承担费用。
        10)公司劳保标准发生变更时,领用时间计算:
        领用时间=变更时时间  + (1-使用时间/原周期)×新周期
        11)安全帽发放标准
        安全帽领用周期不定,若正常损坏,经单位领导书面证明、安全环保科核实后,交旧领新;若人为损坏或遗失,按下列公式折价赔偿后,重新领用(劳保用品赔偿都按此公式计算)。赔偿金额(元)=采购价(元)×(使用周期-领用时间)/使用周期
        12)由安全环保科对各单位劳保用品的领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5 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环部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生产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生产部统一安排整改。
        (3)公司检查提出的整改必须及时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按安全考核细则处罚。公司检查时发现该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的,每开一份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100元。罚车间安全员50-80元。
        (4)上级主管部门来厂检查开具隐患整改通知的,对该整改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罚款50-100元,部门、车间安全员(设备主任)罚款50-80元。
        (5)各部门、车间对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三不交”(即个人能整改的不交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厂部),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厂部进行整改并采取防护措施。违反此规定的对部门、车间负责人手罚款100元。
        (6) 车间、部门必须每月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预防措施,并汇总上报到安环部。经抽查发现违反该规定的扣罚车间安全责任人50元/次。
        (7) 岗位安全检查应每天进行,交接班时应交安全事项并有记录,抽查发现末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罚岗位责任人30元/次。
        3.2.6 违章情况考核制度(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各部门、车间每月职工违章次数累计(指公司或值班干部检查发现的)不得超过5次,超过5次时,将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50元/次。
        (2)公司检查发现有职工违章的,对首次违章将作当场批评指正,车间内部通报,并由车间对其教育,如该职工本月内再次违章,加倍处罚,全厂通报。严重者作调离岗位或下岗处理。
        (3)对各部门、车间、职工的安全考核将登记备案,作为年度各种先进评优的考核依据。
        3.2.7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界定、现场处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③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④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公司指派的各种活动发生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①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事故现场图片资料。
        ②立即向安环部和主管部门领导、主管副总报告,重要事故应立即向总经理汇报。必须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将事故基本信息向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报告,逾期不报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次;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③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发生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以事故单位领导为主,安全环保部和事故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报送时限:一般事故不超三天,重大事故不超五天。逾期不报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次,因此造成的后果由部门承担。公司安环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④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⑤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2)安全事故责任制度
        1) 凡是违反操作规程、不穿戴劳保用品等违反厂规纪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其经济损失总额由所在部门承担,在当月总工资额中扣算,并且扣除所在部门员工的安全奖。其中部门正副负责人要承担个人平均负担的双倍计算赔偿。对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致使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承担。保险金下发后不能发至个人,收归集体,年终不能实行困难或医疗补助。
        2)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科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3)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造成事故大小分别处以100-10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停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③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④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⑤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⑥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⑧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⑨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⑩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 伤亡人员按事故责任分别对待。如果属于6.2.1事故原因而造成事故的,按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认定书》处理。如果是工伤事故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责任。
        3.2.8劳动制度
        (1)  公司对迟到、早退进行不定期抽查,查到有违反者处罚30元/次,上下班不准代考勤,发现有违规者处罚30元/次。
        (2)查到串岗、离岗、睡岗的处罚30元/次,重复发现或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并要连带处罚部门、车间责任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停职教育处罚。
        (3)工作期间要严格穿戴好劳保用品,凡是查到不穿戴劳保用品上岗的要扣除其班组岗位安全奖,并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作扣分处理,重复出现的要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的作停职处理。
        3.2.9安全操作制度
        各岗位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凡查到有违规操作行为的要扣除本岗位班组安全奖,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加倍处罚,并连带处罚本部门领导和安全责任人。
        3.2.10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制度
        (1)本部门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消防器材未经安环部同意不准随意移动(除应急情况下),违者处罚该消防器材维护人员30元/次。
        (2)厂区内所有消防栓不得破坏和随意使用,违者一经发现处罚30元/次。
        (3)各部门、车间的一切安全设施、措施一定要随时确保完好,如有特殊情况的需经生产部、安环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动,但动用后必须恢复原位,如平台、栏杆、吊钩、防护装置、孔、坑盖板等。
        3.2.11安全台帐考核制度
        (1)各部门、车间按规定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认真做好记录,如果一经抽查发现无台帐、记录或不全的对车间、部门一把手要处以罚款30元/次。
        (2)每月由安环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提交安全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
        4 环保管理
        4.1环保设施
        4.1. 1环保设施概述
        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4.1.2环保设施要求
        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1)经环保设施处理后,“三废”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2)设施处理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
        (3)设施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4)环保设施的管理,要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等各项管理制度。
        4.  2环保设施和环保事故管理
        (1)防治污染的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行政环保部门审查和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①须暂停运转的;
        ②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③须改造更新的。
        若未经审查、批准和备案而擅自拆除或闲置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并对该部门扣款500元~5000元。
        (2)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三废”排放,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和当地行政环保部门。凡是由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而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除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人责任外,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人各200元,并对该部门扣款1000元~10000元;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人的责任,并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人各100元,并对该部门扣款500元~5000元。
        (3)已有治理污染设施,由于管理不善,致使7天(含7天)以上运转不正常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00元,扣该设施维修人员、操作人员人均50元。
        (4)各部门的污染治理设施应有完整的运行操作记录,无运行操作记录的,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操作人员人均20元。
        (5)各部门生产的生产性废水,必须做到全封闭循环使用,如发现污染物外排迹象,将对排污部门处以30~200元的扣款;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被上级环保部门检查到有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每发生一次,扣该单位1000~10000元,并承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赔偿损失。
        (6)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的环保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部门环保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环保设施进行管理和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
        (7)安全环保部、督察组有权对环保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和监测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防碍检查和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8)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环保部报公司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
        ①对环保处理设施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②对设计、制造环保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③对环保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发明创造的。
       
        本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