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建立金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项目办和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四、金阿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金阿项目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六、项目办和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七、各参建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八、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二、。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办和监理部等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三、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施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办、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整改要求
十六、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时期督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
(一) 重点时期督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项目办要根据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二)日常检查。必须结合项目的建设特点,开展经常性日常隐患排查,确保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分为综合性、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性检查;
(三)专项督查。针对某一时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十八、根据公路工程施工进展或上级的有关要求,项目办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督查组不定期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十九、各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二十、 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监理单位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监控,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二十一、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二十二、整改完毕后要报项目办组织验收。有关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三、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二十四、各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二十五、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由项目办给予10-50万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六、对接到《施工安全隐患(违章)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部下发的安全指令未进行整改的单位,由项目办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七、项目办和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八、本制度由金阿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