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高压开关设备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控制和保护设备,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等。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也归入该专业管理。为了加强电力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2 高压开关设备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有关电力工程中高压开关设备设计选型、工厂监造及交接验收,负责督促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维护、缺陷分析和故障管理等各项工作。
1.3 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工作应实行分级、分工管理,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员,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开关专责(职)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1.4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为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管理工作;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为国家电力公司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协助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本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1.5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归口管理所辖范围内发、供电单位的高压开关设备。
1.6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是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应设开关专责(职)人员或专业小组,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1.7 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应在生产技术部门设立开关专(职)人,工区、管理所或车间应设置相应的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
1.8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建立的SF6气体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并实行分级管理。
1.9 各级高压开关设备专责(职)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高压开关设备及时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
1.10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的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和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1 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1.1 负责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
2.1.2 组织或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订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标准、规程。
2.1.3 协调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
2.1.4 协调或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及解决安装、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2.1.5 负责组织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员的技术培训。
2.1.6 根据需要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
2.2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2.1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做好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于每年上半年召集专业工作例会。
2.2.2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对所辖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并提出年度总结和技术分析报告。
2.2.3 协调解决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高压开关设备标准、规程的制订。
2.2.4 负责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交流和《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编辑出版工作。
2.2.5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
2.2.6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开展进网高压开关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3.1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2.3.2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全过程管理,组织安排和实施为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
2.3.3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及事故分析。
2.3.4 负责组织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
2.3.5 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报总结。
2.4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4.1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人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2.4.2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和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2.4.3 负责解决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2.4.4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工作。
2.4.5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各生产、施工、检修单位的高压开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2.4.6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
2.5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5.1 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
2.5.2 负责安排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计划和重大缺陷处理。
2.5.3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事故分析、统计和专业工作总结。
2.5.4 提出和安排实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改进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督促完成。
2.5.5 负责组织各基层单位的技术培训。
2.5.6 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
2.6 基层单位高压开关专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6.1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2.6.2 及时处理高压开关设备的缺陷。
2.6.3 实施上级安排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及反事故措施计划。
2.6.4 搞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
2.6.5 负责组织班组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
3 技术管理
3.1 高压开关设备选用及安装调试
3.1.1 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审查。工程中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及订货技术条件,并在有资质的试验单位通过相关的型式试验和按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技术审查(鉴定)。
3.1.2 新产品必须按《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挂网试运行并通过试运行评价(鉴定)。
3.1.3 首次采用的新型高压开关设备,开关专责(职)人应会同基建部门组织运行、施工等单位参加调试检查(必要时进行解体检查),核对参数,摸清内部结构,掌握技术性能,并积极创造条件测试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全面的运行、检修、安装技术摸底。
3.2 基建投产前的交接验收
3.2.1 基建工程安装的高压开关设备,在竣工投产前,应有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负责该设备检修维护的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参加交接验收。
3.2.2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必要时应参加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交接验收。
3.2.3 交接验收应按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
3.2.4 基建部门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3.3 运行管理
3.3.1 变电所、发电厂(公司)的运行人员应具备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知识,做好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汇报。
3.3.2 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现场反映的异常现象,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3.3.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评级工作,由运行单位根据本规定“附录A”评级标准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3.3.4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对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有条件的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要纳入检修计划,配合定期检修予以消除。
3.3.5 各基层单位对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的开关专职(职)人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预防事故发生。
3.3.6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每年应根据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障碍、运行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对照本单位的重点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编制年度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
3.3.7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应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规程的编制工作。对本网的高压开关设备每年进行运行分析,并在国家电力公司召开的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或专业工作例会上汇报。
3.3.8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年度总结,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并抄送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