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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 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条 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包括: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记录检验结果;具备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标准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负责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规范和标准,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和熟悉其他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满足所从事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 技术 等级 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理工科大专 以上 高中、中专 或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 Ⅰ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Ⅱ 六个月 一年 二年 
         Ⅲ** 四年 六年 八年 
        渗透检验(PT) 磁粉检验(MT) 泄漏检验(LT) 目视检验(VT) Ⅰ 一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Ⅱ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Ⅲ** 四年 六年 八年 
        * 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 报考Ⅲ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Ⅱ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相应方法其他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第十二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该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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