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7条在岸边水底电缆与陆上电缆连接的接头,应装有锚定装置。
第5.5.8条水底电缆的敷设方法、敷设船只的选择和施工组织的设计,应按电缆的敷设长度、外径、重量、水深、流速和河床地形等因素确定。
第5.5.9条水底电缆的敷设,当全线采用盘装电缆时,根据水域条件,电缆盘可放在岸上或船上,敷设时可用浮筒浮托,严禁使电缆在水底拖拉。
第5.5.10条水底电缆不能盘装时,应采用散装敷设法。其敷设程序应先将电缆圈绕在敷设船仓内,再经仓顶高架、滑轮、刹车装置至入水槽下水,用拖轮绑拖,自航敷设或用钢缆牵引敷设。
第5.5.11条敷设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仓的容积、甲板面积、稳定性等应满足电缆长度、重量、弯曲半径和作业场所等要求。
二、敷设船应配有刹车装置、张力计量、长度测量、入水角、水深和导航、定位等仪器,并配有通讯设备。
第5.5.12条水底电缆敷设应在小潮汛、憩流或枯水期进行,并应视线清晰,风力小于五级。
第5.5.13条敷设船上的放线架应保持适当的退扭高度。敷设时根据水的深浅控制敷设张力,应使其入水角为30°~60°;采用牵引顶推敷设时,其速度宜为20~30m/min;采用拖轮或自航牵引敷设时,其速度宜为90~150m/min。
第5.5.14条水底电缆敷设时,两岸应按设计设立导标。敷设时应定位测量,及时纠正航线和校核敷设长度。
第5.5.15条水底电缆引到岸上时,应将余线全部浮托在水面上,再牵引至陆上。浮托在水面上的电缆应按设计路径沉入水底。
第5.5.16条水底电缆敷设后,应作潜水检查,电缆应放平,河床起伏处电缆不得悬空。并测量电缆的确切位置。在两岸必须按设计设置标志牌。
第六节桥梁上电缆的敷设
第5.6.1条木桥上的电缆应穿管敷设。在其它结构的桥上敷设的电缆,应在人行道下设电缆沟或穿入由耐火材料制成的管道中。在人不易接触处,电缆可在桥上裸露敷设,但应采取避免太阳直接照射的措施。
第5.6.2条悬吊架设的电缆与桥梁架构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第5.6.3条在经常受到震动的桥梁上敷设的电缆,应有防震措施。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第六章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
第一节一般规定和准备工作
第6.1.1条电缆终端与接头的制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第6.1.2条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时,应严格遵守制作工艺规程;充油电缆尚应遵守油务及真空工艺等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6.1.3条在室外制做6kV及以上电缆终端与接头时,其空气相对湿度宜为70%及以下;当湿度大时,可提高环境温度或加热电缆。1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终端与接头施工时,应搭临时工棚,环境湿度应严格控制,温度宜为10~30℃。制做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终端与接头时,应防止尘埃、杂物落入绝缘内。严禁在雾或雨中施工。
在室内及充油电缆施工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室内或隧道中施工应有临时电源。
第6.1.4条35kV及以下电缆终端与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型式、规格应与电缆类型如电压、芯数、截面、护层结构和环境要求一致。
二、结构应简单、紧凑,便于安装。
三、所用材料、部件应符合技术要求。
四、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性能要求》的规定。
第6.1.5条采用的附加绝缘材料除电气性能应满足要求外,尚应与电缆本体绝缘具有相容性。两种材料的硬度、膨胀系数、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等物理性能指标应接近。橡塑绝缘电缆应采用弹性大、粘接性能好的材料作为附加绝缘。
第6.1.6条电缆线芯连接金具,应采用符合标准的连接管和接线端子,其内径应与电缆线芯紧密配合,间隙不应过大;截面宜为线芯截面的1.2~1.5倍。采用压接时,压接钳和模具应符合规格要求。
第6.1.7条控制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可有接头,但必须连接牢固,并不应受到机械拉力。
一、当敷设的长度超过其制造长度时。
二、必须延长已敷设竣工的控制电缆时。
三、当消除使用中的电缆故障时。
第6.1.8条制作电缆终端和接头前,应熟悉安装工艺资料,做好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绝缘状况良好,无受潮;塑料电缆内不得进水;充油电缆施工前应对电缆本体、压力箱、电缆油桶及纸卷桶逐个取油样,做电气性能试验,并应符合标准。
二、附件规格应与电缆一致;零部件应齐全无损伤;绝缘材料不得受潮;密封材料不得失效。壳体结构附件应预先组装,清洁内壁;试验密封,结构尺寸符合要求。
三、施工用机具齐全,便于操作,状况清洁,消耗材料齐备,清洁塑料绝缘表面的溶剂宜遵循工艺导则准备。
四、必要时应进行试装配。
第6.1.9条电力电缆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110kV及以上电缆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规定。
表6.1.9电缆终端接地线截面
电缆截面(mm2)接地线截面(mm2)
120及以下16
150及以上25
第6.1.10条电缆终端与电气装置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制作要求
第6.2.1条制作电缆终端与接头,从剥切电缆开始应连续操作直至完成,缩短绝缘暴露时间。剥切电缆时不应损伤线芯和保留的绝缘层。附加绝缘的包绕、装配、热缩等应清洁。
第6.2.2条充油电缆线路有接头时,应先制作接头;两端有位差时,应先制作低位终端头。
第6.2.3条电缆终端和接头应采取加强绝缘、密封防潮、机械保护等措施。6kV及以上电力电缆的终端和接头,尚应有改善电缆屏蔽端部电场集中的有效措施,并应确保外绝缘相间和对地距离。
第6.2.4条35kV及以下电缆在剥切线芯绝缘、屏蔽、金属护套时,线芯沿绝缘表面至最近接地点(屏蔽或金属护套端部)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4的要求。表6.2.4电缆终端和接头中最小距离 额定电压(KV)最小距离(mm) 150 6100 10125 35250
第6.2.5条塑料绝缘电缆在制作终端头和接头时,应彻底清除半导电屏蔽层。对包带石墨屏蔽层,应使用溶剂擦去碳迹;对挤出屏蔽层,剥除时不得损伤绝缘表面,屏蔽端部应平整。
第6.2.6条三芯油纸绝缘电缆应保留统包绝缘25mm,不得损伤。剥除屏蔽碳墨纸,端部应平整。弯曲线芯时应均匀用力,不应损伤绝缘纸;线芯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直径的10倍。包缠或灌注、填充绝缘材料时,应消除线芯分支处的气隙。
第6.2.7条充油电缆终端和接头包绕附加绝缘时,不得完全关闭压力箱。制作中和真空处理时,从电缆中渗出的油应及时排出,不得积存在瓷套或壳体内。
第6.2.8条电缆线芯连接时,应除去线芯和连接管内壁油污及氧化层。压接模具与金具应配合恰当。压缩比应符合要求。压接后应将端子或连接管上的凸痕修理光滑,不得残留毛刺。采用锡焊连接铜芯,应使用中性焊锡膏,不得烧伤绝缘。
第6.2.9条三芯电力电缆接头两侧电缆的金属屏蔽层(或金属套)、铠装层应分别连接良好,不得中断,跨接线的截面不应小于本规范表6.1.8接地线截面的规定。直埋电缆接头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金属护层应做防腐处理。
第6.2.10条三芯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塑料电缆每相铜屏蔽和钢铠应锡焊接地线。电缆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电缆接地点在互感器以下时,接地线应直接接地;接地点在互感器以上时,接地线应穿过互感器接地。
第6.2.11条装配、组合电缆终端和接头时,各部件间的配合或搭接处必须采取堵漏、防潮和密封措施。铅包电缆铅封时应擦去表面氧化物;搪铅时间不宜过长,铅封必须密实无气孔。充油电缆的铅封应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封堵油,第二次成形和加强,高位差铅封应用环氧树脂加固。
塑料电缆宜采用自粘带、粘胶带、胶粘剂(热熔胶)等方式密封;塑料护套表面应打毛,粘接表面应用溶剂除去油污,粘接应良好。
电缆终端、接头及充油电缆供油管路均不应有渗漏。
第6.2.12条充油电缆供油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系统的金属油管与电缆终端间应有绝缘接头,其绝缘强度不低于电缆外护层。
二、当每相设置多台压力箱时,应并联连接。
三、每相电缆线路应装设油压监视或报警装置。
四、仪表应安装牢固,室外仪表应有防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整定。
五、调整压力油箱的油压,使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电缆允许的压力范围。
第6.2.13条电缆终端上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应与系统的相位一致。
第6.2.14条控制电缆终端可采用一般包扎,接头应有防潮措施。
第七章电缆的防火与阻燃
第7.0.1条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第7.0.2条电缆的防火阻燃尚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二、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
三、对重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对其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四、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
五、采用耐火或阻燃型电缆。
六、设置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7.0.3条防火阻燃材料必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在使用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材料使用工艺提出施工措施。
第7.0.4条涂料应按一定浓度稀释,搅拌均匀,并应顺电缆长度方向进行涂刷,涂刷厚度或次数、间隔时间应符合材料使用要求。
第7.0.5条包带在绕包时,应拉紧密实,缠绕层数或厚度应符合材料使用要求。绕包完毕后,每隔一定距离应绑扎牢固。
第7.0.6条在封堵电缆孔洞时,封堵应严实可靠,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可见的孔隙,孔洞较大者应加耐火衬板后再进行封堵。
第7.0.7条阻火墙上的防火门应严密,孔洞应封堵;阻火墙两侧电缆应施加防火包带或涂料。
第八章工程交接验收
第8.0.1条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电缆规格应符合规定;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应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二、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有关距离和单芯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的接线、相序排列等应符合要求。
三、电缆终端、电缆接头及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应安装牢固,不应有渗漏现象;充油电缆的油压及表计整定值应符合要求。
四、接地应良好;充油电缆及护层保护器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
五、电缆终端的相色应正确,电缆支架等的金属部件防腐层应完好。
六、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隧道内应无杂物,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应符合设计。
七、直埋电缆路径标志,应与实际路径相符。路径标志应清晰、牢固,间距适当,且应符合第5.4.6条的要求。
八、水底电缆线路两岸,禁锚区内的标志和夜间照明装置应符合设计。
九、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且施工质量合格。
第8.0.2条隐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并作好签证。
第8.0.3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技术文件:
一、电缆线路路径的协议文件。
二、设计资料图纸、电缆清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三、直埋电缆输电线路的敷设位置图,比例宜为1∶500。地下管线密集的地段不应小于1∶100,在管线稀少、地形简单的地段可为1∶1000;平行敷设的电缆线路,宜合用一张图纸。图上必须标明各线路的相对位置,并有标明地下管线的剖面图。
四、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五、隐蔽工程的技术记录。
六、电缆线路的原始记录:
1.电缆的型号、规格及其实际敷设总长度及分段长度,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型式及安装日期;
2.电缆终端和接头中填充的绝缘材料名称、型号。
七、试验记录。
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
附表1.1本规范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名词 解释
金属护套 铅护套和铝护套的统称
铠装 起径向加强作用的金属带、起纵向加强作用的金属丝统称为铠装
金属护层 金属护套和铠装的统称。有时亦单独把金属护套或铠装称为金属护层
电缆终端 安装在电缆末端,以使电缆与其它电气设备或架空输电线相连接,并维持绝缘直至连接点的装置,称为电缆终端
电缆接头 连接电缆与电缆的导体、绝缘、屏蔽层和保护层,以使电缆线路连续的装置称为电缆接头
电缆支架 电缆敷设就位后,用于支撑电缆的装置统称为电缆支架,包括普通支架和桥架
电缆桥架 由托盘(托槽)或梯架的直线段、非直线段、附件及支吊架等组合构成,用以支撑电缆具有连续的刚性结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