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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工“十不烧”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06日

一、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二、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爆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六、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火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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