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非标准作业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实行集团公司、矿、队(区、科)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生产矿井队正职组织本队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由各分管矿井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和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运处、地测处各专业负责人组成;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队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队正职、副职、跟班副队长、技术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监局对矿井上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整理,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写出隐患整改报告。生产技术部等各专业处室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组织保证措施的建立,操作人员的培训的内容,现场执行措施的制定,指导协助各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 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负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队正职对本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的隐患治理过程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 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生产条件和人员素质状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管理,理顺生产关系,准确识别危险源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